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制了《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10月9日到11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分为八章,共计51条,涵盖总则、监督与管理、生态系统保护、物种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安全管理与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内容包括:拟鼓励建设长江江豚、中华虎凤蝶等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最高拟罚五十万元;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最高可处以十万元罚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外来入侵物种或者危险生物因子,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站截图
在总则中,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治理,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在必要情形下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制定和部署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协调结构,职能职责参照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
考核评估方面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部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并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同时,完善违法活动举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激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举报和监督滥捕滥伐、非法交易、无序放生等导致生物多样性受损的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工作机制。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追偿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完善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补偿力度,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近些年,在各地各部门的持续努力下,江苏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越来越多的野生动植物现身江苏,江苏生物多样性的家底持续“增厚”。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共记录到物种数增至6903种。数据的不断更新,源于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工作的不断推进。
关于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征求意见稿在“监督与管理”一章进行了明确。其中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动态更新各类动植物以及微生物本底数据,开展物种编目及数据库建设,调查结果纳入全省生物多样性数据库,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十年。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以及珍稀濒危物种、外来入侵物种、指示物种等重点类群开展持续性专项调查,并至少每五年发布一次调查报告。
在观测网络建设上,拟规定,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省生物多样性观测基础能力建设,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典型生态系统观测站点,形成多层级的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对生物多样性状况进行动态观测,客观、准确、全面掌握江苏生物多样性现状和变化趋势。
此外,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全省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全省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有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特色和区域特征的生物多样性相关名录。生物多样性相关名录及清单应当根据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情况适时更新。
拟鼓励建设长江江豚、中华虎凤蝶等
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在“物种保护”一章,征求意见稿拟在就地保护、迁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推出多样化举措。
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本地重要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和遗传资源破碎分布点建设特殊物种保护小区或保护点,加强古树名木抢救复壮,提高乡土适生、适地植物的应用比例。
同时,鼓励开展长江江豚、中华虎凤蝶、秤锤树等江苏省稀有、濒危、珍贵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物救护。
在迁地保护方面,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需要,制定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的迁地保护方案。完善植物园、树木园、药物园、濒危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中心等野生植物迁地保护;完善动物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和野生动物保护站、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等重要野生动物、微生物的迁地保护,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对于栖息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应当加强其替代生境研究和示范建设,推进特殊物种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工作。
未经批准不得引进、释放
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最高拟罚50万元
近年来,加拿大一枝黄花、巴西龟等外来入侵物种不断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拟单设“生物安全管理与防范”一章。
其中,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外来物种危害生态环境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业、海关等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组织调查、鉴定后,确认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出现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邻地区。
△加拿大一枝黄花
入侵物种防控方面,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生物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与预警体系,实施长期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严格外来物种引入审批管理、口岸防疫,加强海洋运输压载水监管等。对于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任,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也进行了明确。
其中,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整改,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外来入侵物种或者危险生物因子,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