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一、被控告人区政府对下缩小征地范围,以租代征,从而大大减少失地农民进入失地农民保障。 兴仁镇管信访的张镇长说,1、目前的征地范围是在江苏省水利厅备案的;2、以租代征的土地施工单位要申请临时用地的,不会违法用地的。 控告人可以到水利厅查明备案材料,施工单位要申请临时用地应该由江苏省以上的政府批准。控告人认为租用土地的前提是不能改变农业用途且自愿的原则,为此控告人写了声明【详见附件1】,表示不出租一寸土地给任何人违法用地。 措施二、减少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数量从而提高人均农用地面积达到减少失地农民进入失地农民保障的目的。 被控告人庵东村把《通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界定指导意见》(试行)作为量化标准,扣除了企保、社保、在校等人员,还添油加醋把精神病人作为服刑人员计算。控告人认为,减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同时也应该减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名义取得的土地,否则就是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措施三、在征地范围内凭空增加所谓的国有土地,【详见附件2】又减能少进保人数。 兴仁镇郭华镇长说,土地是国家的。意思国家的就可以任意侵害,而不是侵害被搬迁人的利益。看来在图纸上增加国有土地线,兴仁镇人民政府搭了把手。 措施四、收取9万块钱一亩的补差资金。【已收80%】 1、提出90000块钱一亩补差资金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兴仁镇人民政府的文件支持,收取这样资金,涉嫌非法集资、土地非法买卖、侵吞公私财物罪。 2、村里计算了九组人均农用地面积为0.8888亩,如果被征地的面积是0.5亩还要上缴【0.8888-0.5】*90000=34992元。十组安置人员有得多,非被搬迁人还要缴70000元才可以做,明显不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 3、村里给的9组列表10号前收取285310其余从11开始到23的亩数加起来是2.9885亩*9万=269055万,多16255万左右,可见账也不得方。 4、《农业法》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综上所述,两被控告人及兴仁镇人民政府采取四大举措阻止失地农民进入失地农民保障达到与民争利的目的。控告人两次把该四大举措向南通市信访局反映,工作人员【1号】很不耐烦,并拿出《信访工作条例》让我们找兴仁镇。控告人认为,区政府是征地实施主体,我们于2023年8月9日向其写的控告信应该由区政府处理。强盗抢了我们的东西,让我们不向警察反映,而去找强盗理论会得到结果吗?家里钱堆积如山不敢花,还要把手伸向老百姓的活命钱。原通州区区长陈永红刚刚被江苏省纪检带走,还有人敢摩拳擦掌以身试法,说明官官相护得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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