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如皋法院开发区法庭发出全市首份非家庭成员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非家庭成员之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A女士和B先生曾是夫妻,2018年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B先生频繁以探视女儿的名义跟踪、骚扰A女士,多次谩骂、威胁、殴打并致A女士不同程度受伤。A女士不堪其扰,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根据A女士提供的接警处警工作登记表、短信记录、照片、鉴定书、病例资料等相关证据,法院认定A女士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法定条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B先生骚扰、跟踪A女士;禁止B先生殴打、威胁、辱骂A女士;禁止B先生以探视女儿名义进入A女士住所。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前,离婚后(男女朋友分手后)当事人群体因不具备“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等法定要件,在遭受或面临家暴侵害(威胁)时,无法通过人身安全令获得保护。
今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该法第二十九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具有婚恋交友关系或终止恋爱、婚姻关系后的非家庭成员,将保护阶段延展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及离婚后等不同时期,同时还将“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范畴,进一步拓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江海晚报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