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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人民法院未开庭就裁定,实属轻描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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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4 04:49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2023年9月2日,收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691行初538号《行政裁定书》,看了以后大吃一惊,没有想到1997就被鉴定的三幢危房,本人请求拆除烂尾楼,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安全。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就在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让我寒心,让我失望。贵院的行为难以服众。用轻描淡写来形容再合适也不过了。
         现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691行初538号《行政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提起上诉。
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裁定书称:经现场勘察,海港新村主要出入口为位于世纪大道的东南门、城山路的东北门,9幢、11幢、12幢位于海港新村的最西侧,该三幢楼已经无居民居住,且外围建有围墙予以围挡。***居住在该小区**幢楼,与其申请所涉的位于该小区最西侧的9幢、11幢、12幢三幢危房并不相邻,其进出小区也无需经过上述三幢房所在区域。请问法官说的是什么理?再问法官围墙和监控可以避免可能坍塌的危房吗?如果我途径时,法官一定能保证危房不给我造成威胁吗?一审法院以我居住楼与危房不相邻为由,错误的认定事实,导致了这一裁定的结果。其实,小区南西门是业主最方便的进出口,三幢危房西侧道路(南北方向)旁边的过渡房C幢101室就是兔喜快递超市,我几乎每天拿快递都会经过三幢危险房屋的西侧道路。所以,三幢危险对我有很大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2021年4月8日的狼山信复〔2021〕11号关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第二页第九行、第十行(详见提交的复印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目前该建议已得到妥善安置,物业公司已重新开放南西门并落实物业保安值守。可想而知,三幢危险房屋的西侧道路是居民通行最为方便的道路。危房给途径西侧道路的行人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是毋庸置疑。该新证据没有提供给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其次,法官在勘察时,也是应当所考察的事实证据。据此,上诉人认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691行初538号《行政裁定书》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定;
  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作为海港新村公共部位受益人之一,上诉人有义务保护公共部位的合法权益。让公共道路不受危房可能随时坍塌所遭受的侵袭。同时,也是在保护所有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包括我在内)。所以,维护海港新村业主和上诉人的权益的我责无旁贷。一审法院有什么权利认为上诉人的楼幢与危房不相邻,就判定上诉人无需经过该三幢危房所在区域?一审法院这样认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走哪条路是我的权利。难道我走哪条路还需要该法官选择吗?该法官的理论如此荒缪,上诉人每天上、下班、取快递(必经之路)、夜间跑步等均从极为方便的危房北侧道路(东西方向)和危房西侧道路(南边直通崇川区紫琅路)上经过。显而易见,上诉人与申请履行的事项之间有很大利害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看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上诉人完全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理解错误,领会不深。该条文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法官没有认真勘察现场,没有考虑危房对上诉人产生的实质影响,却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属轻描淡写。狼山信访复〔2023〕22号第一页倒数第三行至倒数第一行告知上诉人如不服本行政回复,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走诉讼程序是被上诉人的指引,请被上诉人不要自打自脸,由此不难看出,一审法院实际就是在剥夺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权利。
     综上,上诉人就一审法院裁定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恳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取消一审法院的裁定,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说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还上诉人的公平正义。本人坚决上诉,坚决逐级向上,坚决找回天理,坚决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追究相关法官的责任。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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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4 10:3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枉法裁定,可以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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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4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你以为你是谁,你想拆就拆?你不是必须从那里经过,你非要从那里走,如果被砸也是作死。不是什么你觉得方便,就要按照你的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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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0:5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明显的错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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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1:2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向检察院申请监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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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1:2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嘻哈一笑 发表于 2023-09-04 10:46
你以为你是谁,你想拆就拆?你不是必须从那里经过,你非要从那里走,如果被砸也是作死。不是什么你觉得方便,就要按照你的来的。

去拿快件的必经之路。你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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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1:2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请其他法院的法官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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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1:3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嘻哈一笑 发表于 2023-09-04 10:46
你以为你是谁,你想拆就拆?你不是必须从那里经过,你非要从那里走,如果被砸也是作死。不是什么你觉得方便,就要按照你的来的。

你的正义感在哪里?这三幢楼是建筑主体存在安全隐患你懂吗?如果你是法官那就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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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1: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嘻哈一笑 发表于 2023-09-04 10:46
你以为你是谁,你想拆就拆?你不是必须从那里经过,你非要从那里走,如果被砸也是作死。不是什么你觉得方便,就要按照你的来的。

你认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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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1:3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请人大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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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3: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嘻哈一笑 发表于 2023-09-04 10:46
你以为你是谁,你想拆就拆?你不是必须从那里经过,你非要从那里走,如果被砸也是作死。不是什么你觉得方便,就要按照你的来的。

你要么就是律师,要么就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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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3: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认真学习民法典二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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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3: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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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7:5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请各位网友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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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8:4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请各位律师伸出援助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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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20:1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人民法官请问,如果你家里会不会闲置106套住房,如是危房也许你也会选择重建或拆除变绿,绝不可能让它们闲置而可能坍塌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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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7 08:43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3-9-4 22: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那个地块管辖权落到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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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9-5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凡事必须称心如意,一但不如自己意,就要想方设法搞事情,即便是法院认定危房不对楼主构成威胁也不行。就像是楼主硬说便秘是地心引力不足造成的,NASA跑出来说地心引力跟你便秘没有关系,楼主捂着耳朵:不听不听王八念经。无聊不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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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10: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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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10:3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PKU 发表于 2023-09-05 09:33
    <p>凡事必须称心如意,一但不如自己意,就要想方设法搞事情,即便是法院认定危房不对楼主构成威胁也不行。就像是楼主硬说便秘是地心引力不足造成的,NASA跑出来说地心引力跟你便秘没有关系,楼主捂着耳朵:不听不听王八念经。无聊不无聊?</p>

    认定事实错误。你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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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10: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士兵突击 发表于 2023-09-04 22:34
    那个地块管辖权落到开发区法院?

    行政诉讼都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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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10:3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物权法274条明确公共道路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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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10:3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虽然危房与我们楼幢不相邻,但我工作单位的方向、拿快递、晚上散步都从危房周边道路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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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10:4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PKU 发表于 2023-09-05 09:33
    <p>凡事必须称心如意,一但不如自己意,就要想方设法搞事情,即便是法院认定危房不对楼主构成威胁也不行。就像是楼主硬说便秘是地心引力不足造成的,NASA跑出来说地心引力跟你便秘没有关系,楼主捂着耳朵:不听不听王八念经。无聊不无聊?</p>

    法官根本没有认真勘察现场,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难道我住的楼幢与危房不相邻,就不能经过危房周边的道路吗?这是哪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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