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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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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8 12:0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以下内容节选自本人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探究”,本人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长年为企业合规用工和职工维权提供建议。
当劳动者要求适用劳动合同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是规章制度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劳动者可以选择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的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参考案例:张某与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观点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被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彰显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虽然现行立法并未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进行位阶设置,但实践中应根据何者对劳动者有利来决定两者之效力位阶,针对本案情形,选择《员工手册》规定较之选择《劳动合同》约定对原告行为进行处理,对原告更为有利,故被告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对原告进行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本院确认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根据原告工作年限、离职前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等,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82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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