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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两公司发生纠纷,官司在哪儿打?法院:单方作出的协议管辖通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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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向法院起诉前,以书面形式约定诉讼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两家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方单方面通知另一方,要把之前约定的管辖法院更换为另一地的法院,法院会受理吗?记者16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查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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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手套,双方签订了长期手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应向乙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因乙公司长期拖欠货款未给付,双方终止合作,并就所欠货款进行了结算。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并在催款通知中明确,若乙公司未在月底前给付货款,甲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住所地的如东法院提起诉讼,若乙公司未在3个工作日内表示异议,则该管辖条款生效。随后,甲公司将催款通知邮寄给了乙公司。

因乙公司到期未还款,甲公司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

甲公司认为,其已通过邮寄管辖通知的方式告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该管辖通知后,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案涉纠纷的管辖已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如东法院有管辖权。

如东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管辖协议必须为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同时也应包括特定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出具、另一方书面表示接受且无异议的书面,以及通过信件、电邮、微信、短信等往来达成的协议。以上均应以明示表达同意的意思表示才能构成双方对协议管辖达成合意。

协议管辖制度设置的初衷系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双方对合同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的预期和选择,既是双方合意亦是博弈结果,若任由一方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设置异议期的方式确定或变更,势必影响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是对协议管辖的权利滥用,将会增加法院管辖的争议的不确定性,不符合《民诉法》第35条的立法目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甲公司发出的协议管辖通知仅能作为甲公司就协议管辖对乙公司发出的邀约,而乙公司接收了通知未在异议期做出答复,不能作为乙方公司已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因此,案涉协议管辖通知不发生协议管辖变更的效力,该案应依据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了协议管辖意识,本案系较为特殊的一类协议管辖案件。但协议管辖需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只能对一审法院进行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3.当事人仅能就一定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约定管辖法院,不能就彼此间不特定的一切纠纷约定管辖法院。4.协议选择法院必须明确或可以明确。如约定违约一方法院,因立案时无法确定哪方违约,故该约定无效。5.管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需为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要么共同在管辖协议上签字,要么在协议之外书面形式(信件、电邮等)作出明确承诺。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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