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生意不好,负责管理的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记者26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超市委托某管理公司对超市一层生鲜区域进行全面管理,管理事项包括场地布置、进场要求、招商入驻、品种安排、摊位费或房租金收取、日常管理等。双方约定,每月管理费20000元,并按照入驻商户第一年年租金的30%、第二年至第五年年租金的13%另行给予奖励。
协议签订后,某管理公司为超市招商协助收取第一年年租金1359800元并进行日常管理。后因客户逐渐流失,超市认为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仅支付奖励费150000元,拒付剩余费用。
管理公司诉至崇川法院,认为超市应支付奖励费1382300元(含租金1359800元及卫生费22500元)的30%即414690元,要求超市支付剩余奖励费264690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事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超市基于管理公司此前经营的成功经验与其合作,实际是期望通过管理公司的资源、管理经验等来实现其一层生鲜区域经营的利润获取。但在管理公司已经招商部分商户的客观基础上,其对于商铺类型的选择并非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市场生意是否兴旺与所处地段、人员分布等多种因素相关联,不能由此认定管理公司未尽义务导致客户流失。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在扣除计算基数中的卫生费后,按照约定支付管理公司奖励257940元。
超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超市已经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活跃的重要角色,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身意志依法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一方面,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考量各种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尽量做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在产生预期之外的不利后果时,应体现诚实守信的品质,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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