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情况给予最高4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6.加快科创企业培育。根据应税销售增长和知识产权发展等情况,对首次入选企业培育库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分别按60万元、240万元、600万元分3年给予补助。
7.鼓励承担重点项目。对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8.引导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荣获国家、省科技奖项,分别按奖励金额的1︰1和1︰0.5给予配套奖励。对开展沪通合作以及市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大型仪器给予创新券补助。
9.拓展国际化合作。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单个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省创新支撑计划(科技人才、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等)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1︰0.5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10.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其他各类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