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及南通市统一工作部署,我市自6月份开始,开展为期半年的废弃汽车专项整治活动。6月份,已完成全市废弃汽车的排查统计,自7月份开始,将对废弃汽车进行依法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处置对象
长期停放在城市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
二、处置措施
1.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请废弃汽车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尽快到公安部门和具备报废资质的企业办理车辆报废及注销登记;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对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请废弃汽车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未自行清理的,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3.对无法确认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自行清理的,由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4.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请废弃汽车所有人于2023年7月31日前自行按照规定处置废弃汽车,逾期未处置的,将依法处置。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理解、支持和配合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主动提供废弃汽车线索,共同创造交通安全、停车有序、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