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行政罚款类、刑事罚金类、涉民生案件等执行工作的力度,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本院严厉督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交付本院,特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交付本院执行局(交车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666号,联系电话:0513-87198110)。
二、如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付车辆,本院将依法查封、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处置扣押、查封的财产,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移送破产审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采用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予以曝光。
三、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将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被执行人在公告期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将酌情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欢迎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进行保密。
特此公告
如皋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