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景点门票未游玩,遭遇退款难。日前,江苏镇江市消协接到消费者陈先生的投诉。6月7日,镇江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傅小景律师表示,旅游景点“门票售出,概不退换”这一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悖,涉嫌“霸王条款”,应当视为无效。
消费者陈先生反映,前不久在镇江市区一处景区游玩,购买了景区内几个收费景点的小门票。由于当天人多,导游出于安全考虑,建议取消部分行程,让消费者退票。可售票处却以告知牌已张贴“门票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陈先生。 傅小景律师认为,旅游景区单方面规定的“门票售出,概不退换”,是以格式条款做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傅小景表示,景点门票未用却不可退,也与《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公平原则相违背。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买了景点门票,就等于支付了景点浏览服务费,消费者因故未进入景点游览,相当于景点未提供游览服务,理应退还门票费用。“景点门票未用却不可退,既不符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此后,经镇江市消协协调,景区退还了陈先生的门票费用。 对此,镇江市消协、镇江市市场监管局还联合润州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景区对售票处悬挂“关于景区门票收费标准告知”中的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杜绝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 镇江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镇江消协将立足自身职能,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文化旅游市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振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无忧消费。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