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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杂谈] 【消防安全】看完这些,你觉得“反恐”离你还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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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5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似事不关己的“反恐”,其实与老百姓的生活紧密联系,也许一个不经意的行为,就可能触犯“反恐”高压线。




2019年6月,海门籍女子徐某在微信聊天群里发布了一部时长18秒的暴力血腥视频。她万万没有想到,这样一个小小的转发行为,已经触及“反恐”高压线。
同年9月,徐某因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她为什么会被行政拘留?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施行,依法制定了十章共97条规定,为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在如今信息网络发达的时代,许多网友对《反恐法》并不了解,为寻求刺激、猎奇新事物,在不经意间触犯该法。
还有哪些行为会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7年12月,海门某快递企业因未落实法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单位被处以一万元罚款,主管人员被处以两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南通市某旅馆因未配备相关防范和处置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对该宾馆予以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法律指引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来源:健康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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