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农作物秸秆、垃圾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油菜、大(小)麦、豆类、薯类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落叶等。
二、全区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
三、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是行政区域内禁烧农作物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措施,建立举报受理、巡查和查处制度,确保工作责任落实。村(社区)要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四、全区成立禁烧工作总督察巡查组和区域督查巡查组,对各地农作物秸秆、垃圾禁烧工作实行24小时不间断督察巡查,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坚决遏制秸秆、垃圾焚烧行为。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的行为。区政府设立秸秆、垃圾禁烧举报电话:0513-82216316、0513-8120808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