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眼花缭乱, 主播舌绽莲花让人心动不已, 一不小心买到水泡车, 谁来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小苏大学毕业后想购买一辆汽车,但预算有限,于是打算购买一辆经济适用的二手车。 某天小苏无意间浏览某直播平台,发现某汽车服务部正好在售卖一辆符合预算的二手汽车。于是小苏在直播间内与带货主播李某确定购买车辆信息、价格及交付事宜,小苏反复向主播李某确认车辆状况,确认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 临到付款时,小苏还是不放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因双方都在同城,主播李某遂与小苏线下见面签订协议,小苏在买方处签字,李某在出卖方处签字,协议手写备注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 付款交车后,小苏发现该车辆为水泡全损车,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服务部、李某共同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汽车服务部将直播带货平台账号借用给主播李某使用,主播李某在销售过程中未批露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应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汽车服务部。 李某又在线下与小苏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李某个人作为出卖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认定李某与小苏达成协议,就汽车服务部的债务承诺为债务加入。 汽车服务部出借网络账号给李某经营,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的借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对于因直播带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和主播李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从买受人小苏的购买过程看,其购买二手汽车的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有无水泡火浇。而无论是直播间内的承诺,还是李某在书面协议中备注,均确认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火烧。但无论是汽车服务部还是李某都仅通过第三方的承诺或4S店的维修情况对案涉车辆进行了解,未对明显可以取证的出险记录进行调查,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经营者的安全检查义务,对购买人做出虚假承诺,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案涉车辆,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规则。故小苏有权要求汽车服务部、李某退一赔三,但三倍赔偿金额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车款为标准,且小苏亦须返还涉案二手汽车。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判决义务现已履行完毕。
本案是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二手汽车引发的消费者维权纠纷。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商形态,让网络购物更具交互性和直观性,从人、货、场三方面重塑零售业产业链条。但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带货人员随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汽车服务部将平台账号借用给主播李某使用,主播李某在该汽车服务部平台直播间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销售二手汽车的要约邀请,未批露实际经营者,应认定经营主体为汽车服务部。小苏在汽车服务部直播间确定购买汽车型号、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构成要约,直播间确认上述购买信息构成承诺,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相对方应认定为消费者小苏和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汽车服务部提供的汽车系水泡全损车,小苏有权要求汽车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方面,带货主播李某与买受人小苏签订的确认李某作为出卖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应认定为第三人李某与债权人小苏已达成协议,就汽车服务部的债务承诺为债务加入,故李某应就汽车服务部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 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与主播李某虽非系网络账户转让的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及行政管理规定,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出借网络账号给李某经营,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的借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对于因直播带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由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和主播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要求直播间经营者和带货主播共同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且在网络消费环境下适用了消法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依法制裁了网络消费中的不诚信商业欺诈行为,维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督促电商经营者、主播守法诚信经营,规范网络消费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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