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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新闻]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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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8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防范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领域专项执法“铁拳”行动。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请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诚信自律经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案件一

如皋市某丁摩托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铅酸蓄电池案



2022年6月28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如城街道的某丁摩托车配件经营部所售铅酸蓄电池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蓄电池货值金额为180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铅酸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铅酸蓄电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海门区吴某军非法改装和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4月1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四甲镇吴某军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了铅酸蓄电池,同时非法加装了后备箱,与产品合格证上标志的应配备锂电池及整车示意图不符。

当事人非法改装和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启东市唐某平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摩托车案



2022年3月22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海复镇的唐某平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2个型号共3辆电动摩托车未经3C认证,前期已售1辆。

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如皋市周某华销售冒用3C认证的电动车后视镜及销售电动车配件时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7月1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吴窑镇的周某华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4盒待售的电动车后视镜冒用他人认证标志,且店内所有电动车配件均无标价牌。

当事人销售冒用3C认证的电动车后视镜、销售电动车配件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车后视镜、并处罚款30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

如皋市某驰特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12月15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长江镇的某驰特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54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54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通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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