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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蚕丝被”里没蚕丝,为何要十倍赔偿?崇川法院发布消保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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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6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目 录


1、施某某诉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茧蚕丝被基本不含桑蚕丝

2、陈某建与E通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未经授权,手机套餐被修改

3、陈某诉F木材营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翅苹婆冒充老挝柚木

4、陈某与A公司、B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品中掺杂杂牌

5、张某杰诉D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虚假宣传、销售扩容ipad


案例一

施某某诉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茧蚕丝被基本不含桑蚕丝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施某某在韩某某经营的某平台网店购买100%双宫茧蚕丝被15床。该商品展示页显示“专柜正品、假一罚十、100%双宫茧蚕丝被”。施某某收到商品后对产品质量产生质疑,委托南通市纤维检验所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纤维含量(填充物)为聚酯纤维99.2%、桑蚕丝0.8%。施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假一罚十。


裁判结果

崇川法院认为:韩某某在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标注“专柜正品、假一赔十、100%双宫茧蚕丝被”,系商家对商品质量的一种诚信保证和罚则承诺,合同一旦成立,即属于当事人对惩罚性赔偿的约定。韩某某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违反商品质量的承诺,施某某要求其赔偿十倍货款60736元的主张,理由充分,于法不悖。最终,法院判决一、韩某某退还施某某货款6073.6元,同时施某某将蚕丝被15床退还给韩某某;二、韩某某赔偿施某某60736元。


典型意义

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约,诚信经营,其作出的相应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如产品名不符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陈某建与E通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未经授权,手机套餐被修改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1日,E通信公司根据陈某建申请,将其原每月50元的手机服务套餐更改为“4G自选套餐流量包70元(2017版)”,并自2018年2月1日起生效,并且可每月返还20元,共返还6个月。同年4月,E通信公司在陈某建单位办理集团优惠业务时,根据其提供的手机服务密码,将上述套餐更改为每月120元的“4G任我用套餐”。陈某建认为其提供手机服务密码是为查询手机资费情况,E通信公司未经其同意更改手机套餐,侵犯其权益,属于欺诈,起诉要求E通信公司对多收资费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崇川法院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建从未作出升级套餐的意思表示,E通信公司未征得陈某建的同意即更改陈某建的手机资费套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E通信公司公开承诺对错误收取的客户费用双倍返还,故E通信公司多收取的陈某建手机资费应按其公开承诺实行退一赔一。崇川法院作出判决,E通信公司按其公开承诺对多收取的手机资费退一赔一。


典型意义

不同于瑕疵商品或明显侵权行为带来的侵害,有一些侵权行为比较“隐性”地存在于我们的身边。这些侵权行为或不能为消费者所认知、或不能及时引起消费者注意。现代社会移动通信服务已经成为每个人所必须的服务,通信公司也时常通过线下推广或电话联系等方式推销通信套餐,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所有各类业务(含免费赠送业务及营销活动)时,均应确保用户知情同意,尤其是用户责任及限制性条款,应在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添加着重号等突出形式明示并主动提醒用户注意。要通过短信回复、含办理说明的手机验证码、签字确认三种方式(以下简称三种方式)之一,征得用户明确同意,并按规定留存相关凭证,不得将未回复视为默认同意,严禁强制、欺骗、诱导或擅自办理业务。本案中,E通信公司修改套餐的行为就违反了征得用户明确同意这一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院的判决再次明确通信公司办理各类业务必须征得用户明确同意这一原则,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

陈某诉F木材营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翅苹婆冒充老挝柚木


基本案情

陈某因装修需要向F木材经营部购买主材老挝柚木及其他配材,购入老挝柚木金额为147419.88元。后使用过程中,陈某发现存在发霉、开裂等情况,遂举报至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测,所涉木块宏观特征、显微构造特征均不符合《东南亚热带木材》规定的柚木要求。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崇川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F木材经营部作为木质装潢材料销售商,明知其销售板材木种真实名称为翅苹婆,仍在《送 (销) 货单》上将其品名标注为“老挝柚木”,诱使消费者对所涉木材的产地和木种均产生错误认知,其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关于退还货款责任,鉴于所涉板材陈某已用于装修,无法退还,应对商户予以折价补偿。最终,法院判决F木材经营部赔偿原告陈某442259.64元。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装修建材买卖也越发兴旺,而长期以来,在建材市场存在的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有意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引发大量纠纷。因装修建材如木材的种类繁多,学名、俗名混用,消费者要主张所购买的木材存在质量问题通常需要鉴定才能加以认定,由此导致维权困难。某经营部作为销售者,明知所销售木材的真实木种而未对消费者如实告知,其将销售木材标注为“老挝柚木”的行为促使陈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认定构成欺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的处理对市场主体不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商品关键信息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建材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及整治,促进市场主体走合法化、规范化的经营道路。



案例四

陈某与A公司、B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正品中掺杂杂牌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9日,陈某在A公司卖场与B建材经营部签订了正式的协议,约定由B建材经营部供应其装修所需的所有成品瓷砖,商品总价款43290元。陈某特别强调了所有瓷砖均须为“C品牌”产品。陈某按约给付了B建材经营部31000元预付款,余款待瓷砖验收合格后付清。2018年8月14-18日,B建材经营部交付商品时,陈某验货发现B建材经营部提供的964片瓷砖中存有128片非“C品牌”瓷砖。A公司在其总服务台及网站上均承诺先行赔付,对市场内商家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B建材营业部三倍赔偿商品价款共计129870元,A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B建材经营部向陈某出售“C品牌”瓷砖并向陈某收取加工费,其应当对加工的瓷砖真伪负责,其在送至陈某家中的部分加工的瓷砖中掺杂非“C品牌”瓷砖,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A公司在其市场总台及网站中承诺先行赔付,即对市场内商家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一、被告B建材营业部赔偿原告陈某129870元;二、被告A公司对B建材经营部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在商品买卖中,买卖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公平、诚实和诚信的行为。卖方应该公开提供产品的真实信息,如产品的品牌、性能、质量、价格等,以便让买方做出正确的决策。本案中,卖家虽声称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买家发“C品牌”瓷砖系加工厂拿混,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在此,也提醒商品销售方在经营活动中应该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如果耍小聪明以次充好,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

张某杰诉D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虚假宣传、销售扩容ipad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4日,张某杰在淘宝网D公司经营的“某iPad自营店”购买平板电脑一台,商品类型表述为“iPad 2018(9.7寸)128G 经济款;WIFI+4G插卡版”。商品展示页显示“全新未拆封、支持官方验货、店铺保修1年” 。在张某杰询问是否正品时,D公司客服回复“都是全新原装官换机,原装正品的,质量保证,支持官方查询的”,张某杰遂支付2348元购买了一台ipad,收到货后,张某杰致电苹果公司客服电话查询商品信息,苹果公司客服反馈张某杰查询的ipad序列号对应的iPad内存应为32G。


裁判结果

崇川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称销售的是全新、原装正品,经原告向苹果公司客服查询得知该序列号对应的iPad的内存为32G,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的iPad实际为经过扩容的机器,属于销售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商品。被告宣传介绍案涉商品各项指标的行为,足以对原告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对其购买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使其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被告在销售案涉商品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退款并三倍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案涉商品予以退回。


典型意义

在网络购物中,商家对于销售的商品做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于原价的赔偿。对于数码产品,同一品牌区分产品的不同档次,往往通过内置存储容量来划分。由此消费者购买平板电脑,其品牌、存储容量的大小均属消费者购买数码产品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很多不法商家通过私自给数码产品扩容,冒充高一档次商品销售的方式谋取高额利益,本案例的裁判结果也是给这些不法商家提了一个醒,如若以次充好,小心法律严惩。


来源:崇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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