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导致收到大量推销电话,对其生活和精神造成了困扰和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证明其个人购房信息系本案被上诉人泄露给装饰、装修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个人购房信息的收集者、管理者和处理者,有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承认存在其售楼部销售人员泄露信息的可能,而未尽到采取措施保护陈某个人信息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举证责任规定,在房地产开发商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泄露陈某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据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在《株洲日报》上刊登公告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法院向行业管理部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结合日常服务管理职能,督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杜绝购房人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现象。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购房人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着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问题。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系人格权保护的范畴。民法典编纂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加以规定,正是为了充分发挥保护人格权的作用,2021年,国家又颁布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本案作为全省首个房地产开发商侵犯购房人个人信息的判例,有利于加强公民和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通过规范房地产行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等行为,推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