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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英短”变“折耳”,买家不想要了可以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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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案情简介

小王一直希望能够拥有一只纯黑色的英短猫,于是便联系了位于秦淮区的某家宠物店。在表明购买需求的同时,明确提出拟购英短不能为折耳猫。

商户表示,店里刚好有这么一只黑色英短,且并非折耳猫。于是,在通过微信看过猫咪照片后,双方即确定购买意向,小王向宠物店微信转账2500元购猫款。

(图片来自网络,与案情无关)


为了让小猫咪干干净净去新家,宠物店员工特别告知小王会将猫咪送去洗护店洗澡。小王第二天可以直接去洗护店接猫。谁知小王见到该黑色英短猫咪后,越看越觉得该猫有点像折耳猫。于是便先行携带猫咪去某宠物医院询问是否折耳,在得到宠物医院肯定答复后,小王便将猫咪送回洗护店后自行离开。

回去后,小王立即微信联系宠物店,要求撤销黑色英短猫购买合同,并退还购猫款项。该要求遭到了宠物店拒绝。

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宠物店之间的购买合同,退还2500元购猫款项,并按案涉猫款的3倍即7500元赔偿损失。 

面对小王的诉讼请求,宠物店辩称,小王已将猫咪接走,猫咪已完成交付。小王现在反悔并要求退还购猫款项并无依据。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告小王与被告宠物店之间的纯黑色英国短毛猫买卖合同,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王购猫款2500元,并赔偿原告小王7500元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宠物店在销售案涉猫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王向宠物店购买案涉猫并支付价款2500元,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宠物店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案涉猫为折耳猫,而作为专门销售宠物的单位和人员,宠物店及其工员理应比普通消费者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在向小王销售案涉猫时故意隐瞒案涉猫的真实情况,故法院采信原告的上述主张,认定宠物店在向小王销售案涉猫时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涉猫是否已完成交付?


本案中,宠物店认为,小王的一系列行为,应视为小王已经同意并认可猫咪交付时的现状,猫咪买卖合同已结束。故不应支持小王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那么被告宠物店声称猫咪已完成交付的诉讼请求是否能成立呢?


法院认为,案涉猫是由被告联系洗护事宜并支付费用的,宠物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案涉猫交付给小王,而小王将案涉猫抱至宠物医院咨询的行为是基于怀疑并证实案涉猫为折耳猫的情况,不能视为其接受案涉猫的行为,故宠物店主张双方买卖交易已经结束,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宠物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具备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导致其品质辨别更加复杂。所以在购买前,最好能至实地查看后,再订立购买合同。


同时,宠物作为生命体,承载着人们的感情。如因宠物自身健康问题发生意外,无疑将会给消费者的情感造成一定伤害,故消费者在购买宠物猫狗时,建议大家与宠物店约定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在发生宠物身体缺陷时,及时报销相应医疗费用。


(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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