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72763|回复: 0

[普法说案] 邻居带电瓶车进电梯,他拍下视频发到了小区群,这算是侵犯名誉吗?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2-8-19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近日电动车自燃的新闻屡见报端

即便是在电动车充电处充电也有自燃的风险
更不用说是带着电动车回家充电
对于自己和邻居造成的安全隐患了

当你发现同楼栋的邻居带着电动车上电梯
你会阻拦吗?
如果将对方的言行曝光在小区业主群里,
这算侵犯名誉权吗?


阻拦电动车上电梯成被告


某日中午,李某准备将电动车推进电梯,遭到赵某阻拦,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吵架过程中赵某拍了视频,后将视频发布到小区微信群里。视频中,李某的全身清晰可见。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李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导致其形象受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删除该视频和其他不实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赵某辩称,李某强行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违反相关规定,有错在先。其将视频发至业主群,内容均为客观真实,并未虚构捏造。

法院:不侵犯名誉权


江北新区法院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主观上具有恶意。本案中,赵某上传视频,虽发表过不恰当的言论,但没有制造虚假事实或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故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损害。

个人名誉以及社会评价的高低应靠自身的善良行为维系。李某为图自己便利,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公然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有错在先。对这一不当行为,若不允许他人指点、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行为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江北新区法院法官 金鑫

名誉权,从民事权利分类上划分,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人人均有,与生俱来。名誉涉及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好比人的“颜面”,与别人、群体(社会)的评价有关。社会评价又与公民享有的言论权、批评权有关。这两项权利都规定在宪法层面上,法律当然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也禁止通过侮辱、诽谤、不实宣传报道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当然,要让别人评价得好,首先要自身做的正。

司法的意义在于:通过制止和打击以侮辱、诽谤、不实宣传报道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来保障每个人得到的社会评价不变形、不失真。

本案中,原告欲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8月1日颁布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7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所以,赵某站出来制止电动车进电梯的行为是正当的,其通过微信群向相关群众真实反映这一事情经过,也是正当的,法院予以支持。

安全提示



1、应按规定将电动车集中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在规定区域停放、充电。
2、不要在屋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3、不要在楼梯间、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4、 电动车的充电时间不宜过长,一般应控制在8小时之内,若是充电时间过长,热量积蓄较多,导致电瓶发热,极易引发火灾。

来源:南京中院、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4-12-22 17:01 , Processed in 0.195550 second(s), 9 queries , Redis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