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8日,王女士拿着“解除隔离单”和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递交了“新冠隔离险”的赔付,这一诉求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说解除隔离单上写明了‘核酸异常’,即可认定我是确诊,不符合‘隔离险’的理赔条件,必须得按照‘医疗险’理赔流程,提供医学治疗证明等文件。”可王女士属于无症状感染者,在方舱隔离点“观察”了十几日,出舱时没有“医学治疗证明”,赔付流程也因此长期停滞。
上海本轮疫情发生后,有市民自行购买或者单位统一购买了“新冠”感染的医疗险,根据保险公司的宣传内容及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一旦确诊新冠,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轻症”赔付保额的30%-60%不等,“重症”赔付保额的100%。
这就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得出具有效证明,例如症状类型、出院小结等材料,证明自己感染病毒后的症状情况及治疗方式,方可申请理赔。但人员解除隔离后,拿到的隔离证明皆未标明如无症状、轻症、重症等症状类型,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相应的疾病诊断证明,给申请理赔带来了一定难度。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普陀司法局了解到,针对这一问题,普陀区司法局促进法治科副科长金鸣向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报了一则《关于解决本市“新冠”保险理赔难的相关建议》。对医疗险和重疾险理赔要求的“症状类型”或入院出院时间等内容,金鸣建议市大数据中心、市卫健委等部门可考虑设置开具相关证明的渠道,为有需求的市民提供方便;或者考虑向保险公司开放查询权限或按实际需求提供相关数据,建立起快速理赔通道,减少投保人的奔波。
至于风险地区的认定,金鸣认为,针对常态化防控下的“中高风险地区”和封控状态下的“三区”管理,名称不同,但其内涵和本质是一样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可以联合相关保险公司专题调研,围绕相关的政策认定形成共识,并制发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指导保险公司有序理赔。
金鸣建议,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可以更好发挥监督、协调、组织作用,一方面积极推动与保险从业机构的会商,引导其妥善处理涉疫情保险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引发市民对立情绪;另一方面,加强保险从业机构的风险管理,根据投保情况,做好风险模拟,提前制订应对预案,合理确定理赔条件的认定标准,尽可能使保险“理赔率符合预期”,护航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6月初,王女士接到了保险公司的电话,相关赔付事宜正在协调解决中。近日,普陀区司法局收到了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寄来的《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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