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发生事故逃逸后竟然继续喝酒?是满不在乎还是耍小聪明?这一波操作令一般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却真实的发生在了被告人张某的身上。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张某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21年6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中午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汽车,当车辆行驶至海门三厂街道某路段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下车查看了一下情况,见无他人报警便驾车离开现场,将车辆停在某小区。为避免交警调查事故时暴露饮酒驾车的情况,张某便让妻子凌某顶包替自己前往交警队接受处理。期间交警来电询问其下午事故时是否为本人驾车,张某在电话中予以否认。自认为安排妥当后,为了掩盖中午饮酒驾车,张某得知朋友在某饭店就餐,遂“不请自去”到饭店后主动与朋友畅饮,继续饮酒。直到民警抵达将其从酒桌上带走,张某的朋友一脸惊愕。经检验,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2mg/100ml。
法官说法: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正式写入刑法,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予以打击,截至目前已经过了十余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观念也深入人心。但社会上仍然有部分人心存侥幸,饮酒后不听劝阻执意开车上路,更有甚者在醉驾发生事故后继续饮酒,希望借此来逃避刑事处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这些人机关算尽耍聪明,却终究难以逃脱法律的严惩。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驾。作为公共交通的参与者,必须时刻把交通安全观念放在首位,对法律心存敬畏,坚持喝酒不开车,切勿心怀侥幸,而应该将自己的聪明才智运用到正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