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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以不遵守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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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0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案例一


李某在某光电公司担任驾驶员。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或贿赂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日,李某前往供应商处送货和取货。供应商在未经光电公司同意、也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将重达200多公斤的货物放入货车中运输至光电公司。李某当晚约23时才到达仓库,当时夜班卸货人员早已下班,李某经与供应商联系后,自己把货物卸至仓库。次日,供应商微信转给李某100元辛苦费。光电公司知道后,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上述规定的情形,故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光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后,某光电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运输了某光电公司交代的运输任务之外的货物并非主动,在无夜班卸货人员且沟通不畅的情形下,李某帮助卸载了200多公斤的货物,供应商因此给付李某100元费用。该费用系供应商请李某帮忙卸货支付的劳务报酬,不能等同某光电公司规定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或贿赂的情形。判决:某光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法院:扬州开发区法院、扬州中院、省法院)



案例二


张某在某超市担任理货员。超市的员工手册规定,偷窃或非法占有顾客、供应商、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属于严重违纪,超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日,张某未经允许使用超市的纸巾,且事后并未买单或补货。超市发现后,对张某开具违章违纪单,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上述规定的情形,故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基于其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将“偷窃或非法占有顾客、供应商、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纪行为,属于其行使自主经营权范畴,且通过了民主程序。张某在明知超市对此有所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向同事借用等方式解决自身需要,但其仍然选择未经超市允许使用公司财物,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超市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苏州中院、省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官说法


王婷婷  省法院民四庭四级高级法官


Q

同样是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有的是合法解除而有的是违法解除呢?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经营权和用人权的一种主要方式。一个好的规章制度不仅能充分保障劳动者享受各项劳动权利,更能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是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

案例一中,关键在于对涉案100元性质的认定。李某主张系供应商支付给其搬运货物的劳务费,光电公司主张系李某向供应商索取的好处费。我们认为,李某与供应商之间没有通谋行为,李某的岗位是驾驶员,其最大的职责是运输货物,而本案中,运输任务之外的货物,李某并不是主动带货以获得“外快”。事发当日,李某长途驾驶后已经很累,在深夜面对预料之外的货物,没有别人帮忙,只能自己帮助搬运。且从对价数额看,李某将重达200多公斤的货物从车上卸至仓库,花费约半小时,结合劳动的时间和季节,100元的报酬也未明显高于劳动力市场通常的标准。故法院认定李某收受涉案100元不能等同于光电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或贿赂的”情形,支持了李某的诉请,妥善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而在案例二中,关键在于超市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合理性判断。张某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无论价值多少都属于严重违纪,缺乏合理性;超市主张对于大型商超来说,员工的品行尤为重要,涉案员工手册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合理。我们认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性质、劳动者职责、主观过错及违纪后有无补救措施等来综合认定。本案中,用人单位是一家大型超市,商品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张某作为超市的理货员,负责物品的补货、理货,其明知超市对财物管理比较严格,仍然随意拿取超市物品使用。且即便属情急之下需要使用,其亦可通过跟同事借用等方式解决,或在事情发生后及时采取买单等方式予以弥补,但张某均没有采取上述措施,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认定超市有权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涉案劳动合同,驳回了张某的诉请,充分尊重超市用工自主权的行使。


温馨提示

如果您是劳动者,我们提醒您:

 您是用人单位重要的一份子,在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您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与建议,您的意见很重要;

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后,作为劳动者的您应当自觉遵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用人单位每一项制度的推行、实施都有赖于您的共同努力,单位发展得好,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化保障;

在规章制度对相关情形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您还负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如果您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不能因规章制度没有相关规定而免责,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您是用人单位,我们提醒您:

制定规章制度既是您的权利也是您的义务,您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规章制度时请您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要公示或者告知,法定环节不能少;

如果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通知工会、通知工会、通知工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来源:省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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