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屋被拆除 一分钱补偿也没拿到 超过起诉期诉讼被驳回 双方都有理 监督陷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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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下午,冒着凛冽的寒风,申请人侯某甲的大儿媳关女士将一面绣着“为群众排忧解难做人民满意公仆”字样的锦旗送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关女士拉着第七检察部主任徐艳玲的手说:“这一年多,你们是诚心诚意在帮我们。17年了,这件事终于了结了,老爷子的遗愿也终于得偿了。”
关女士脸上的笑容,让徐艳玲的心情也不由得轻快起来。虽然这只是一件普通的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但对于侯某甲来说,是他17年的寄托,是他生前没有完成的心愿。现在,一切终于可以画上圆满的句号。那一刻,作为此案的承办检察官,徐艳玲感到十分欣慰。
“我们有合法的房产证,这是证据。房子就这么被拆了,总要给个说法吧?”这是关女士和丈夫侯某乙最朴素的想法。
侯某乙是侯某甲的长子。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侯某乙和其父侯某甲共同出资给侯某甲夫妇在乌鲁木齐市买了一座带院落的房屋,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侯某甲妻子的名下。乌鲁木齐市政府分别于1984年9月、1994年12月核发私房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1年9月,侯某甲的妻子病故。当时,侯某甲已经70多岁,考虑到父亲一个人生活没个照顾,侯某乙三兄弟便接侯某甲去自己家中居住。后来,那栋房屋就一直空置着。
2004年,侯某甲房屋所在区的区政府要对相关片区进行改造,并成立了专门的改造拆迁办公室。据时任该办公室副主任的丁某回忆,“区政府贴了公告,居民和政府签安置补偿协议,先修路,后拆房子。”
对于拆除侯某甲的房屋及院落,当时有两套补偿方案,一是发放拆迁补偿款,二是给两套房屋另行安置。“我们和区政府并没有达成协议,拆迁款也没有去领,因为安置房又远又破也没有要。”关女士说。
2005年四五月份,拆迁改造办在双方对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且侯某甲、侯某乙等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拆除了侯某甲的房屋。
补偿安置没有谈拢,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就这么被拆了,侯某甲从此踏上了信访维权路。但十几年过去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16年2月,侯某甲及侯某乙三兄弟将区政府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其合法房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进行了调解,双方就拆迁补偿款数额逐步靠拢。但在双方未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前,法院以该案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此后,案件历经二审、再审,均被法院以同样理由裁定驳回。
事情难道就这样结束了?侯某甲怎么也想不通。2020年5月,侯某甲向自治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们不是来闹事,也不想漫天要价,我们拥有合法产权证的房屋被拆了,怎么着也要讨个说法。”侯某甲特意委托关女士向此案的承办检察官说明自己的想法。
检察官通过对卷宗材料仔细审查,发现法院对该案已过起诉期限的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不存在法定监督情形。但侯某甲持有合法私房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院落被区政府拆除且未获得安置补偿也是事实,侯某甲的诉求具有合理性。
检察官还发现,在寻求解决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过程中,侯某甲等人并没有过激行为,且对补偿数额的心理预期与法院前期调解时的拆迁补偿数额虽有差距,但差距不大,存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可能。
“你们的案子,如果法院有判决,政府可以按照判决赔偿。你们的房屋2005年就被拆了,但你们直到2016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确认起诉期限已过的事实正确,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实质争议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检察官向申请人释法说理,并询问申请人有无实质性化解的意愿。“还有这种解决办法?太好了,我们同意进行化解。”申请人当即表态。
“行政检察部要有所作为,要敢于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把案件切实办到群众的心坎上。”案件层报给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君时,李永君立即要求第七检察部成立专案组,并提出对此案亲自包案指导,推动矛盾尽快解决。
然而,当检察官来到涉案房屋所在区的区政府协调时,出现了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情形——“案子法院已经裁决生效了,对侯某甲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区政府不同意化解。
工作陷入了僵局。“政府和群众都有理,要先想群众的道理;强者弱者都困难,要先看弱者的困难。”李永君鼓励承办检察官立足检察职能,开动脑筋破局。
承办检察官再次审阅案件材料后,认为区政府拆除侯某甲拥有合法产权证的房屋,且至今未进行安置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区政府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针对其违法行政行为,建议其在两个月内依法对被拆除房屋的侯某甲进行安置补偿。
区政府回复表示,区属相关部门将对侯某甲案件进行调查,待收集齐全征收补偿协议、土地证等基础资料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实质性争议终于朝着可以化解的方向迈进了。
房屋被拆除前区政府是否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双方是否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申请人十几年没有得到补偿安置的原因是什么?申请人的补偿期待值是多少?围绕一个个问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让案情更加明了。
承办检察官通过一系列调查核实查明,2005年,申请人侯某甲房屋被拆除前经过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房屋评估价值为12.9万余元。申请人认为评估价值过低,但没有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等。
2021年5月,92岁的侯某甲最终没能等到纠纷化解的那一天,离世了。同年6月,在对案情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金利岷主持召开案件协调会。承办检察官向区政府出示了用以证明补偿标准的询问笔录、房产评估报告等证据,并就补偿依据与区政府多次论证,使得区政府初步同意按照2005年的房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作为补偿标准,促成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然而,承办检察官在进一步询问时,侯某乙等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虽经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但现今13万元已无法购买相当于被拆房屋面积大小的住房,应适当提高补偿。一方认定2005年的房产评估报告为补偿标准,另一方又对安置补偿期待较高,化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为消弭双方对补偿金额的差距,承办检察官于案件协调会后多次接待侯某乙等人听取其意见,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
根据相关规定,涉案房屋2005年被拆除时,有区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将其作为补偿标准并无不当,申请人不及时领取补偿安置费亦有过错。在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协调下,侯某乙等人也同意以2005年房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作为补偿标准。
考虑到涉案房屋被拆除时,区政府没有对屋内物品清点、保管,致使屋内物品毁损灭失。为使补偿金额更公平,承办检察官提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区政府应以房产评估值为补偿标准、加算同期银行利息的最终补偿方案,并与区政府反复磋商。
2021年12月,针对区政府在案件协调会后长达半年没有对侯某乙等人进行实质性补偿的情况,自治区检察院决定跟进监督,并制发督促履职类检察建议书,督促某区政府尽快完成补偿工作,进一步推动案件向最终化解迈进。
跟进监督后,双方都同意了该补偿方案。侯某乙等人撤回监督申请,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但同时要求补偿协议必须在自治区检察院签署,承办检察官必须在场。
2021年12月24日,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今年1月10日,申请人拿到补偿款14.12万余元。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侯某甲老人的遗愿终于实现了。
面对年代久远的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件,如何啃下“硬骨头”考验着检察机关的担当和办案检察官的智慧。 本案中,在区政府起初以案件已过起诉期限为由拒绝赔付时,办案组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向其释明行政违法情况,并呈现运用调查核实权获取的重要证据,使区政府最终同意按照当年的房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作为补偿标准,对申请人予以补偿。此后,面对政府补偿标准与侯某甲等人的补偿安置期待相差甚远的新困境,办案组从双方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分别做双方工作,充分释法说理,反复多次磋商,使申请人初步同意以当年房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作为补偿标准,使区政府认同了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补偿标准加算同期银行利息的最终补偿方案。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鉴于区政府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发出半年后仍未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办案组及时跟进监督,制发督促履职类检察建议,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顺利拿到了补偿款。两份检察建议突破了监督中的一个个僵局,彻底化解了持续多年的行政争议。这背后充满了检察智慧与担当,也体现出行政检察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履职、止于至善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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