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的年夜饭对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重头戏,对一个有着十几口人的大家庭来说,除了吃好之外还要在一个好的环境并营造一个好的气氛。朋友的朋友老孙是一个有12口人的大家庭,今年虎年就计划在饭店过年。 早在春节前一个月老孙就通过一个熟人选好了一家饭店。老孙选定的这家饭店老板姓张,和老孙年纪相仿,都是60多岁,还都是东北人。老张人也很爽快,说你老孙是今年第一个定我饭店年夜饭的,我给你打个八折,把我饭店最大最好的一个包间留给你,你除夕下午就可以来。老孙先点了十个菜,并约定好在除夕或者当时可能再点几个,老张都爽快答应说没有问题,说自己的饭店每年的年夜饭都少不了七八桌,我们饭店服务员和家人也有十多个人,保证会满足你们的要求。这样,老孙交了300元的定金,老张写了“除夕年夜饭定金300元。 一号包间。”的字样交给老孙留存。在年夜饭的前两天老孙和老伴儿商量年夜饭的事时,老伴儿想得周到,对老孙说你再和饭店老板去明确一下,我们几点可以去,几点结束,几点开始吃饭,我们自己带两样酒,其余的看饭店有什么酒水和饮料,包间里的电视效果如何,等等。再去落实一下。老孙以为老伴儿说得有道理,就去饭店找老张落实上述情况。其他都没有什么问题,但在说到时间问题时,老张说到你们在除夕下午五点钟就可以来,但是晚上十点半必须要把地方腾出来,因为这个最大的一号包间在除夕的晚上十点半已经订出去了。老孙一听说这样可不行,哪有过到一半儿就离开的。经过协商,老张同意给老孙在十点半安排两个小的包间,但老孙不同意。协商不成,老张提出退回老孙的300元定金,让老孙另寻其他饭店,老孙不同意,认为即使退回也应当是退回600元才对。而老张认为,我包间给你用五六个小时,比平常时间都要长,价格比平时还便宜一点,我如果没有订出去的话,你们到几点都没有问题,我订出去了我也不能耽误人家啊! 在老孙和老张僵持的情况下,老孙打电话给他的朋友寻求对策,老孙的朋友又打电话向我咨询,并和我说老孙是一个“认死理儿”的人,如果有时间希望我到现场去调解一下,免得大过年的老孙再因此生气气出个什么毛病来。 我到了现场后了解了情况,确实是老张在除夕晚十点半将一号包间订给了另外的人,还收了500元定金。我了解情况后,单独和老张聊了一下,指出双方当初定年夜饭时,虽然没有说明年夜饭结束的具体时间,但是,根据通常情况,吃年夜饭看春晚节目早已经成为人们的习惯,我说,你们饭店可能有多年定年夜饭的情况了吧,他们都什么时间结束你可能也清楚。我又将从老孙的朋友处听到的关于老孙的情况说给老张听,劝老张不要因为几百元的事情去计较,更关键这个事是我们饭店是不占理的。老张似乎听进去了,问我该怎么处理好。我说,你看这样行不行,你先把500元给老孙,不忙时你再好好咨询一下,也可以打官司,如果是老孙的错,老孙的300元是要不回去的,如果是你饭店错,你就应当给老孙600元。如果老孙不给,我把这500元还给你,你能相信我吗?老张爽快地答应到,我相信你,但我还是不太明白,我以后要好好学习咨询一下。老张还特别说到也别差100元了,我就给老孙600元吧。让他赶紧自己准备今年的年夜饭吧。 初三,老张打电话向我拜年并向我表示感谢,说自己明白了,应当给老孙600元。还提到以后有法律纠纷要委托我来处理。我感谢老张对我的信任,我说我当然愿意为您服务,但更希望你没有法律纠纷。 其实,老孙和老张的饭店成立的是一个餐饮服务合同,双方建立了一个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对这个合同除了年夜饭结束的时间之外的内容都达成了一致,有争议的仅仅是年夜饭的结束时间。当然,双方还可以继续协商达成一个时间,问题是,在协商达不成一致时该怎么办?对此,我国《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到:“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前面已经提到,在老孙的这个年夜饭餐饮服务合同中,不能够通过相关条款确定结束时间,就只能是通过习惯来确定结束时间了。而吃年夜饭的习惯是:人们一边吃年饭一边看春晚,结束时间是要到初一零点以后的。此时,习惯所起到的作用相当于法律的任意性条款。只要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对此进行改变,也不能达成一致时,则必须按这方面的习惯办理。笔者在其撰写的《合同的权利义务解析》(周玉文著:《合同的权利义务解析》吉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9页)曾收集到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初,河南生省洛阳市涧西区的董先生给儿子办婚宴,事项与饭店商定宴席是30桌,每桌20道菜,一个汤,名为“江米甜酒”,因为上面飘着蛋花,所以当地土名又称“滚蛋汤”。因为按当地习惯,该汤是最后一个上桌,该汤一上桌意味着再没有菜了,客人可以离开了。饭店在上到第10道菜时,第11到菜上的“滚蛋汤”,而第12道菜又迟迟未上。许多客人便认为结束了,纷纷离开了。尽管董先生这一方发现告知饭店一方,饭店一方通过广播通知还有菜肴,大家不要离开,但还是有许多客人先离开了。结果剩下许多菜。双方因此就价款问题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结果是饭店一方赔偿了董先生为重复办婚宴为此多支出的902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其原因就是饭店一方没有按当地习惯上的上菜顺序上菜,构成了违约,并且该违约行为给客户造成了损失,依法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滚蛋汤”一案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当时的《合同法》第61条也是和《民法典》第510条同样的规定,或者说,是《民法典》第510条承继了《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在《民法典》的中,更进一步强调习惯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的第10条专门规定到:“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俗良序。”就是说,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违背公俗良序和法律是起同样的作用的,不再仅仅是在合同方面了。 因此,无论是研习法律的人,还是经商或者进行其他民事交往,都不能不重视习惯,不能不了解习惯,不能不遵守习惯。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