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年终奖,年底职工期盼的另一个热闹环节就是公司年会。因为现实中,不少年会成了某些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渠道,有公司甚至将“年会抽奖”等同于年终奖发放。
“公司年会有抽奖环节,抽到的奖品就是‘年终奖’。”在北京一家传媒公司上班的宋娇说,“我平时业绩不错,结果年底只抽到个运动手环,平时干活不怎么卖力的人,反而抽到了大奖,感觉实在不公平。”
那么,是否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发放条件等“硬指标”?
有专家提醒,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的情况下,双方应就奖金支付的条件、义务及豁免情形进行充分协商。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当结合奖金支付的初衷及奖金性质综合判断。
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发放年终奖前离职,能否拿到年终奖引纷争。
2013年3月,符某入职广州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20日,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但未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最终,二审判决公司支付在职激励金给符某。
法官解释,本案中,解除合同与发激励金仅差一天,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企业发放年终奖时,首先要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规则,兼顾公平合理,并经民主程序告知员工,以充分发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调动职工积极性。”何玲提醒,“其次要注意诚信兑现约定的年终奖,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此外,要解读好相关优惠政策,避免员工掉进发多得少的‘陷阱’。”
(来源:工人日报记者 于灵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