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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被单位违法解雇,年终奖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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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6年9月1日入职某新能源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有关年度奖金约定为:“1.根据员工表现,公司将酌情发放一个月工资,即50000元人民币作为奖金;2.根据员工表现,公司将酌情发放额外奖金,实际奖金将根据300000元人民币作为基数进行调整。”2019年6月18日,公司将刘某2019年的工资和奖金进行调整,调整后奖金为:13薪54000元,额外奖金325000元。

2019年7月1日,公司向刘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刘某在公司采购中未履行职责,构成严重失职并且严重违反了诚信与道德原则,故公司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刘某劳动合同。

2019年8月5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1、自2019年8月1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仲裁裁决之日期间的工资;2、支付2019年第13薪54000元;3、支付2019年额外奖金325000元。经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但对于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新能源公司、刘某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审结果

该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认定公司解除违法,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判决单位支付刘某2019年13薪31000元、额外奖金188000元。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年终奖发放。


一、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

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中对发放年终奖有明确约定的,则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或取消。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能成为拒绝发放年终奖的理由。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诸如“劳动者年中离职的,则不享有当年度年终奖”之类的约定。此类约定需要区分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如系劳动者主动辞职,该约定有效。但是,用人单位为了拒绝发放年终奖而故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属于不正当阻止条件的成就。司法实践中会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恶意行为,裁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法院依据刘某2019年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确认公司应支付刘某相应的年终奖数额,合法合理。

(来源:劳动午报)


什么是年终


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

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好的年终奖办法要有较好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部分组成。


发放年终奖,企业不能随意而为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年终奖金自然就没有了吗?”“年底双薪可以代替年终奖吗?”“错过了年终奖是否可以补发”——临近年底,《劳动午报》聚焦年终奖发放。报道显示,对年终奖发放,用人单位有一定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的行使并非随意而为,用人单位对年终奖不能想发就发,不能想给谁就给谁,更不能给多少算多少。

年关将至,年终奖的发放成为员工关心的话题,然而一些企业已经玩起了“花样”,有的单位以职工离职为由不发年终奖,有些单位以亏损为借口拒发,还有单位称职工考核不合格,没资格拿年终奖。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部分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也明确,单位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即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直接规定,但对于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明确阐释。年终奖表面上是一些企业给予员工的额外奖励,实际上已经构成员工综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以各种名目、理由扣发员工年终奖,等于是在变相降低员工收入。

应该明确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那么只要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放条件,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有的员工在合同到期前已经离职,但员工此前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劳动,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至于能否按比例拿到年终奖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为避免因年终奖产生纠纷,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与单位将相关事宜写入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涉及薪酬问题的录音录像等,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

对员工来说,年终奖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上的奖励,更是一种精神上的鼓励。对企业来说,将此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可以稳定员工队伍,促进单位人力资源红利的释放。发挥好年终奖的正向激励作用,企业能做的还有很多。

(来源:工人日报)


@上班族 当心年终奖发放遇“花样”

年关将至,年终奖的发放成为员工关心的话题。在上海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孙文(化名)则对此感到有些焦虑。

“我担心‘年终奖’能否发到位,毕竟这是我工资的20%。”孙文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去年入职时,合同里明确规定员工的月薪的20%不会按月发放,而是作为“年终奖”发放给个人。

据了解,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涉及年终奖的相关规定,企业是否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发多发少,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但是,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就应当按照其规定或约定向员工发放年终奖。

实践中,围绕年终奖的发放,一些单位因“玩花样”而与员工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

花样1 应得工资变成年终奖励

孙文表示,自己平时的工资由40%的基本工资、40%的月度绩效构成,每个月20%的工资扣下不发,而是汇总到年底乘以绩效系数算作“年终奖”。

“这部分工资参与绩效考核,如果部门考核不达标,可能还拿不满这20%。”尽管去年考核良好的孙文拿到了年终奖,但他担心,如果自己中途离职,就拿不到这笔钱。

对此,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玲表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工资按月发放,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则企业应按月足额发放职工的“绩效工资”,而不得扣留20%作为年终奖,更不能根据再次考核成绩,决定此扣留的20%绩效工资的最终发放金额,否则就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采访中,还有员工向《工人日报》记者表示,自己所在公司喜欢采取“13薪”的方式奖励员工,每年年底会多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但是,不少员工表示,自己并不清楚“13薪”与年终奖的区别。

据何玲介绍,13薪不等于年终奖。“正常情况下,13薪即年底双薪,是固定的劳动报酬,只要企业与员工有此约定,则在每年年终时,不论企业经营情况、员工表现,企业都应向员工多发放一个月的薪水。”

据了解,法律未强制规定企业必须向员工支付年终奖,企业通常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绩效考核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发放多少以及何时发放等,具有不确定性、机动性。

花样2 以公司自家产品替代发钱

在合肥一家私企上班的赵女士,其所在企业去年效益不佳,到发放年终奖时,公司给每人发了一台空气净化器。

赵女士说,当年入职时,她得知员工的年终奖金是写在劳动合同里的,“现在公司把奖金兑换成机器,让人失望。”

2017年,一家著名家电企业在年终奖兑现中,除奖金外还发放了该企业自产品牌手机,被外界以此质疑公司的经营效益。

以自家产品替代年终奖,还有可能成为变相强制消费。根据媒体报道,2015年初,泉州洛江一家鞋业公司要求职工买本公司生产的鞋子,并直接从年前发放的年终奖金代扣购鞋款。

在该公司上班的吴小姐反映,公司要求员工只能选鞋码,不能挑款式。“鞋子是客户不要的B品,质量可能也会有差别。”吴小姐说,上至经理下至车间员工都要买,“往年普通员工的年终奖也就1000多元,再扣掉一两百元鞋子的钱,还怎么过年?”

公司负责人则声称,把公司积压的鞋子低折扣卖给员工也是年终奖的一部分,算起来公司的年终奖比往年还有所增加。

有律师指出,如果将公司鞋子当作福利免费发放给员工,没有问题;但若是要购买并在年终奖里扣除,就属于变相强制消费。

“年终奖是工资总额组成中的奖金部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何玲说。

花样3 拿多拿少不看业绩看运气

除了年终奖,年底职工期盼的另一个热闹环节就是公司年会。因为现实中,不少年会成了某些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渠道,有公司甚至将“年会抽奖”等同于年终奖发放。

“公司年会有抽奖环节,抽到的奖品就是‘年终奖’。”在北京一家传媒公司上班的宋娇说,“我平时业绩不错,结果年底只抽到个运动手环,平时干活不怎么卖力的人,反而抽到了大奖,感觉实在不公平。”

那么,是否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发放条件等“硬指标”?

有专家提醒,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的情况下,双方应就奖金支付的条件、义务及豁免情形进行充分协商。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当结合奖金支付的初衷及奖金性质综合判断。

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发放年终奖前离职,能否拿到年终奖引纷争。

2013年3月,符某入职广州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20日,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但未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最终,二审判决公司支付在职激励金给符某。

法官解释,本案中,解除合同与发激励金仅差一天,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企业发放年终奖时,首先要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规则,兼顾公平合理,并经民主程序告知员工,以充分发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调动职工积极性。”何玲提醒,“其次要注意诚信兑现约定的年终奖,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此外,要解读好相关优惠政策,避免员工掉进发多得少的‘陷阱’。”

(来源:工人日报记者 于灵歌)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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