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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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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2-1-2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其中: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不得仅安排实习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支付实习报酬;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规定进一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明确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学生实习加班和考勤的问题,规定明确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明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此外,针对学生实习报酬和费用的问题,按照规定,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将继续通过公布的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习监督咨询热线电话受理举报、咨询,并按线索建立台账,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行为。在各地自查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调研,逐项落实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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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23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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