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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以案释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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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日前,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司法厅印发《全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苏依法办〔2021〕7号),我市4篇案例入选。为有效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全市行政机关“厚植为民情怀、提高执法水平”主题教育活动,市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南通司法行政在线公众号刊登部分典型案例,以供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参考、学习。


典型案例


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局查处黄某未取得

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3日16时24分许,海门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海门火车站站前广场巡查时发现小型轿车苏FQXXXG有违法嫌疑。经调查发现小型轿车苏FQXXXG驾驶员黄某通过滴滴打车平台接单,从海门火车站搭载两名乘客至德胜李彬村委会,并通过滴滴打车平台收取运费6.5元,而黄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辆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处理结果

区交通运输局立即对该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对驾驶员和乘客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通过拍摄方式提取黄某及两名乘客手机里有关滴滴打车平台接单、订单信息,并经当事人确认后进行证据固定。经调查,驾驶员黄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辆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20年1月14日,海门区交通运输局通过集体讨论,最终决定对“黄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做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3月25日,黄某提出了行政复议,同年5月14日海门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做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5月29日,黄某以处罚对象错误、证据来源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错误及存在选择性执法为由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开发区法院2020年9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过法院调查,原被告相互质证、辩论、陈述,最终认定海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情分析

(一)本案焦点

关于焦点1:海门区交通运输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因此,海门区交通运输局作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对“黄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案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关于焦点2:该案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在本案中,能证明黄某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证据如下: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黄某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自己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事实。

2.执法人员对两名乘客作的询问笔录,证明驾驶员、乘客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平台形成运输服务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苏FQXXXG为黄某自己所有以及该车的车型、使用性质。

5.驾驶员提供手机截屏信息照片 9 张,证明2020年 1月 13日苏FQXXXG从“海门火车站”至“德胜李彬村委会”行程信息。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多方调查取证采集、固定的证据,逻辑清晰,事实清楚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驾驶员黄某在其未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及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前提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另一方面,各项证据均由执法人员取得,并与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核对确认,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的基本特征。

关于焦点3本案中法律适用是否有问题?

《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五条规定,服务所在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同时,根据《网约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主体的意见》(交法函[2017]564号)答复明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均适用《网约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黄某、乘客手机截屏取得驾驶员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获得收益的经营事实;执法人员对黄某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也承认了从事网约车运输事实。苏FQXXXG小型汽车属于黄某且其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黄某实施行为明显违反了《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海门区交通运输局经履行相应行政程序后,依据《网约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与案涉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焦点4本案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情况?

黄某在申请行政复议中,提出仅对其进行处罚未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处罚,存在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同种情况、有的作为、有的不作为,没有同等对待全部法律事实以致侵犯公民平等权的法律现象,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第一,海门区交通运输局在出租车行业日常管理中,已多次对滴滴公司南通分公司进行约谈要求其履行落实承运人安全管理、主动清理或清退不合规车辆及司机等主体责任。第二,滴滴网约车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作为网约车驾驶员的黄某属不同性质行为主体,是否对滴滴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处罚属另一行政行为,黄某提出应对滴滴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处罚不属于本案范围且案件事实与本案并不一致也不适用本案,是否对滴滴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处罚和仅对黄某进行处罚都不影响案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合法处罚决定的做出。

(二)典型意义

网约车案件行政诉讼是近年来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诉讼最多的案件,也是交通运输部门参与较多的二审诉讼案件。网约车案件行政诉讼涉及的大部分是行政处罚争议,案件事实和焦点实质上几乎一致。所以,交通执法部门有责任向公众释明有关法律问题,引导从业者规范经营,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竞争生态。

(三)执法易错点

网约出租车是共享经济的产物,属于市场经济新业态,面对新生事物,行政执法机关在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外,也要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瑕疵。本案执法易错点主要集中以下几点:

一是证据收集。执法人员在收集违法网约出租车证据时,通常要收集当事人与乘客约定交易记录,而这个交易记录一般都存储在当事人手机网约车APP内,而这个证据种类是电子数据,它收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证据合法性。我们做法是:首先,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来记录电子证据提取;并交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其次书面记录电子数据取证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聚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

二是送达。非法网约车当事人一般都是自然人,他们的住所或居住地多变,这给执法机关送达带来诸多不便。目前,交通运输局根据执法实践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案件调查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后送达信息。届时,执法部门将按照当事人确认的信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提供送达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信息,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则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我们一般通过执法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作者:倪双华,男,1981年10月出生,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迅猛发展的网络科技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创造新的就业形式和机会的同时,势必会对原有业态产生巨大冲击。此时,维护社会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参与者在法律框架之内良性竞争,就成为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海门区交通运输局在对网约车市场这一新兴事物进行管理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予以惩戒,净化运营市场,为当地客运市场的有序、健康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是不缺位,对网约车积极监管。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有其主动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采取执法措施或者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这就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裁量权。本案中,海门区交通运输局发现线索后,积极履职,在查清黄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后,作出处罚决定,有力地规范了当地客运市场的秩序。

二是不越位,对网约车依法监管。本案中,海门区交通运输局对驾驶员和乘客进行了询问,提取了黄某及两名乘客手机里关于滴滴打车软件接单、订单信息,并经该局集体讨论,认定黄某存在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整个执法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范例。


来源:南通司法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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