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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海创业扶持新政
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单位等创业组织。
补贴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农民合作社补贴养老、医疗两险)。
补贴期限:每月最多补贴8人,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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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补贴标准: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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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团队场地费补贴
补贴对象:2018年12月1日起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
补贴标准:补贴以企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总额不超过10000元。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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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1) 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2)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创业者;
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补贴标准:一次性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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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对象:
1)35岁(含)以下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学历高职高专及以上);本市高校在读学生;本市高校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2)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
补贴标准: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期限最长为1年。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且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获贷一年内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创业组织或办理自主创业登记的可申请贴息。
补贴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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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对象;
1) 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补贴标准: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借款人按期归过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贴息。
补贴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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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且在贷款期限内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指办理劳动登记就业比例)。同进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补贴标准: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补贴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