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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单位要求入职时签署“放弃加班费”协议,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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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5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一直以来

一些行业、企业

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

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些企业要求员工签署协议

书面同意“放弃加班费”

那么,这份协议有效吗?

事后还能主张索要加班费吗?



近日

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

超时加班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对此进行了明确

其中一个案情显示——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本案中

某科技公司利用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

要求张某签字放弃加班费

既违反法律规定

也违背公平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

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

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

谋求企业发展

塑造企业文化

都必须守住

不违反法律法规

不侵害劳动者

合法权益的底线!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广州人社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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