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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业主一口气买下小区196个车位,全部上锁,还要加价3万卖!其他业主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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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11-15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在长沙某小区

有一位业主

竟然一口气买下了

小区里的196个车位

并全部上锁

还加价3万售卖

让小区内大量的业主

无法停车……


事情是这样的



据了解,吴女士一口气“打包”买下了小区196个地下车位,总价一千三百多万,占小区总车位的40%。


原来,小区开始售卖车位后,许多业主一开始热情并不高,选择租用车位的较多,不旺盛的原因和入住率低以及所处地方偏僻有关。


起初,业主们对吴女士的做法很吃惊,大家也只是一笑而过。之后,有工作人员通知业主移车,并开始在停车位安装地锁,大部门小区业主就被“停车难”的问题困扰着。



同时,业主群里也有发布车位出售广告,小区出口处也张贴了私人卖车位的广告,一个车位涨价了三万多。



在业主们看来,小区停车位应该优先满足广大业主的需求,而不是变成某个业主赚钱的工具,这让大伙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事情一出,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网友认为,该业主能把车位买下来是实力。





也有网友认为,该业主的行为涉嫌违法,车位属配套,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权利买这么多。





这波操作究竟违不违法?

律师

从法律的角度

分析本案件


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男主持人:你看看你看看,那么多停车位都空着,她一个人买了196个车位,买了全锁起来又不出租!我们业主想停车只能停在路边!


女主持人:当初这车位你们一个个的都不买,我可是真金白银买的,我自己的车位,我想怎样就怎样!我又不违法!




男主持人:物业大量把停车位卖给一个人,让我们都不能停车,你说,这合理吗?


蓝文彬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一规定应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一个人快把整个小区的车位买光了,致使其他业主没有车位可以停,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该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购买车位的合同是无效的,开发商应该把该业主购买车位的钱返还,而该业主也应该将购买的车位还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对车位重新进行出售。




虽然目前关于地下停车位的买卖暂时没有相关的限制政策,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然需要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因此,在某个人或单位大批量购买前,需要告知全体业主。


开发商在公示一段时间后,确定没有业主购买,才可以打包卖给固定一个人,这个收入是合法的;但如果没有公示,那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回到本案中,在车位有限的情况下,某一业主大批量购买已经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其他业主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主张交易无效。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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