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致残
但双方却因为雇主责任险及24小时扩展条款中约定的内容相持不下2019年10月,某针织公司为张某等十名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并附加投保了上下班责任保险和24小时扩展条款等附加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其中,附加24小时扩展条款约定,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保险合同中还约定:“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2020年2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8万元,后又被评定为伤残二级。张某认为,依据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上下班责任保险以及保单扩展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约定,其所受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针织公司对张某不负有赔偿责任,依据雇主责任险的约定,保险公司无需向张某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雇主责任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应由针织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而本案中,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承担事故全责,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面,从附加24小时扩展条款的约定可知,该附加险实质是人身保险,所涉保险内容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要是被保险人之雇员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医疗费用,保险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性质表明针织公司与张某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本案中,虽然按照雇主责任险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合同中已有约定,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故保险公司仍应对张某的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张某支付理赔款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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