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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突破此案的关键,就在于这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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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一枚公司印章

事关百万债权能否成功实现

一份司法鉴定

让案情更加扑朔迷离

检察官们经过一番“头脑风暴”

揭开了藏在诉讼背后的

……



“检察官,真的非常感谢你们,这案子一波三折,要不是你们,我这些钱肯定就要不回来了。”2021年8月26日,王宁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接访大厅送上一面锦旗,表达他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


事情还得从七年前的一起借款纠纷说起。


一枚印章

百万债权能否实现


2014年,王宁的朋友张强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找到王宁及其儿子借钱,陆陆续续借款累计420万元。由于借款数额巨大,王宁心里多少有点不放心。为了保证张强将来能顺利还钱,王宁要求张强提供担保。张强爽快地答应了,声称其朋友李欣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前自己对李欣多有照顾,担保一事应该没问题。

  

于是,二人一起找到李欣,由建筑公司出具职工大会决议,并以公司名下的两处房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三方还一同到重庆市潼南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这一波“操作”下来,王宁觉得万无一失了。即便将来张强还不了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建筑公司的房子作抵押,并且作了登记,房产证也在自己手中,自己又有优先受偿权,不可能出现差池。但世事难料,谁也没想到这竟是争议的开始……

  

借款期满,王宁几经催促,张强始终没有还钱。2016年1月,万般无奈之下,王宁将张强及担保人建筑公司起诉至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请求判令其归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相关费用,并就建筑公司的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王宁的诉讼请求。

  

但建筑公司对这一判决不服,声称公司没有为张强提供过担保,对整件事毫不知情,抵押登记材料上的章是假的,和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明显不一致,很有可能是王宁自己私刻的,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并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就在这时,债务人张强去世了。王宁了解到,张强基本没留下什么财产。这对王宁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如果抵押合同真的不成立,借款丧失了担保,债务人又没留下什么继承财产,自己的几百万元可能真的要不回来了。

  

一份鉴定

案情更加扑朔迷离


为了撤销抵押登记,建筑公司向重庆市潼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抵押登记上建筑公司的印章并不是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请求法院作印章同一性鉴定,撤销房屋抵押登记。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发现抵押材料上加盖的建筑公司的印章确实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一致。2018年5月,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撤销了大渡口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由张强继承人张辉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归还王宁借款本金420万元及相关费用,并没有支持王宁关于建筑公司涉案房屋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同时,潼南区法院也作出判决,撤销了建筑公司的房屋抵押登记。

  

“如果继承人张辉没有继承财产,或者继承的财产很少,不够偿还债务,我的几百万就打水漂了。”中级法院的判决一下来,王宁感到郁闷至极。在他看来,明明借钱时三方是平等自愿、合理合法地一起去办理的登记,怎么仅凭一个公司印章,就轻易地把事实推翻了?况且,自己怎么知道当时建筑公司盖的印章是不是公安机关备案的,没有法律规定抵押还要作印章比对。于是,王宁就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苦于没有新证据,其申请没有得到支持。

  

一番“头脑风暴”

是否使用多个印章

“我坚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希望检察官能帮帮我,这是我最后的希望了。”2020年3月,王宁找到了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监督。

  

一枚印章,事关百万债权能否成功实现。一份鉴定,令案情更加扑朔迷离。到底该如何突破案件关键点寻找出真相?受理此案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五部检察官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

  

经过与王宁的多次接触,检察官发现,他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讲得清清楚楚,有理有据,不像是说谎,应该不是他自己私刻印章办理的抵押登记。但是,当时盖在抵押登记材料上的印章究竟从何而来?王宁说不清楚。他只知道当时是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拿过来的。因此,突破此案的关键就在于这枚印章,只要弄清楚该印章是否为建筑公司经常使用的印章,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只要能够证明该印章经常被使用,抵押合同就具有有效性。

  

“建筑公司是否存在有多个印章的情况?如果仅凭印章非公安机关备案用章就不支持债权人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先查查他们以前的司法诉讼和公司每年账目审计,看存不存在使用多个印章的情况……”

  

在检察官联席会上,经过一番“头脑风暴”后,检察官们明确了调查方向。因为该案可能涉及民事虚假诉讼,必须加大调查核实力度,才能查明案件真相。但对于认定印章真伪这类专业性问题,民事检察官是“门外汉”,不可能把所有受怀疑的印章都调取回来作鉴定,那样即便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也可能得不到想要的结果。

  

“刚好院里有位市级痕迹专家,擅长笔迹和印文鉴定,有了他的协助,调查取证工作就更有针对性了。”据承办检察官介绍,经过痕迹专家筛选,只需要调取那些可能高度一致的印章材料就行。随后,承办检察官先到法院调取了建筑公司其他诉讼文书原件,又到潼南区房管部门调取了抵押登记的全部原始材料,后又赶赴四川省遂宁市某会计师事务所调取了原始审计档案……

  

一一审查对比

揭开案件背后真相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一审查对比,检察官们最终在建筑公司其他诉讼文书和审计材料中,均发现该公司使用过与抵押登记材料上的印章一模一样的印章。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曾经办理过的案件卷宗中,也出现了该枚印章的身影。为了使证据更有权威性和证明力,检察官们立即向重庆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做印章同一性鉴定,最终证实这些印章均属同一枚印章。

  

“对于同一公章,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分别选择有效或无效,只要曾承认其效力的,不论该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又或是伪造的,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承办检察官表示。

  

扑朔迷离的案件得以峰回路转,五分院以此为由提请重庆市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3月,经重庆市检察院抗诉,重庆市高级法院裁定由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再审该案。

  

8月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依法作出改判,除张强继承人张辉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归还王宁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外,建筑公司继续以抵押房屋对王宁不能实现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加盖公司非备案用章,却在一、二审期间故意作出印章为对方私刻、不是公司真实印章的虚假陈述,且在二审期间向潼南区法院另案起诉请求判令撤销抵押登记,恶意申请印章同一性鉴定,导致该院错误认定双方未形成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潼南区法院依据法院判决撤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导致王宁无法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建筑公司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行为,予以40万元的罚款处罚。

  

至此,困扰王宁多年的债权债务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这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检察官说法

强化调查核实权

增强法律监督刚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又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这样的情形并不鲜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较为统一,均认为在当事人已经充分证明公司对外使用多枚印章,即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况下,公司不得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阐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本案涉嫌虚假诉讼。长期以来,虚假诉讼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方面,因调查核实手段有限,还存在着发现难、认定难、监督难等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由于不能到法院调取涉案建筑公司其他诉讼卷宗原始材料,也不能调取会计师事务所原始审计档案,对于其提出建筑公司在别的场合使用过案涉印章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重庆市检察机关以最高检虚假诉讼监督指导性案例和“五号检察建议”为指引,秉持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认定当事人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本案的主要证据,且案件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主动增强调查核实意识,用铁的事实和证据增强法律监督刚性,着力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精准监督和深度监督。针对当前对民事虚假诉讼制裁力度不够、虚假诉讼行为人违法成本低、司法震慑力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形成合力,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虚假陈述妨害司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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