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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骗人“租车”再非法转卖,海安一跨省作案团伙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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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共享经济时代,租车出行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有人却别有用心,将租来的车非法低价转卖,以此牟取利益。记者14日了解到,随着海安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一起以租车为名行骗的合同诈骗案落下帷幕,法院对被告人汪某、孙某、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海安的王某在网上认识了一网友,对方诱导王某向他人租下一辆奔驰C200轿车,双方签完租赁合同后,网友便以带他找工作为由将汽车开走。然而在轿车开到河南省驻马店时,网友竟将王某丢下,此后再无音讯。

  今年7月,王某报案致案发,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汪某、孙某、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分别将其抓获归案。

  据供述,王某所租车辆已被低价出售给河南省驻马店市的关某,得款5.1万元。侦查人员经侦查研判,发现关某、邹某等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重大嫌疑,于同年8月份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汪某供述,这并非他们第一次作案。

  2020年5月至7月间,汪某与孙某、周某三人以“套车”方式实施合同诈骗。三人在互联网上寻找车源,由名义租车人出面假意租车,后将该车辆开走低价出售,得款按事先约定分成。经统计,汪某参与全部合同诈骗4起,涉案车辆价值合计86万余元;孙某、周某均参与实施合同诈骗3起,涉案车辆价值分别合计64万余元、61万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孙某、周某共同或者分别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虽然诈骗者的行为漏洞百出,但租车个人或平台应引起足够重视,更规范的租车流程、更严格的审核机制,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后期的一系列问题。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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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06:2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量刑较轻,震慑力不大,十万一年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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