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8448|回复: 4

[随便港港] 关于教育培训,且看现行法律怎么说?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10-8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10-8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10-8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都知道胳膊拧不过大腿,我们是小胳膊,人家是大腿,但庄严的法律呢,难道也是个小胳膊?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10-9 15:2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10-9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楼上说了什么被屏蔽了?
作为守法公民,我们坚决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鄙视违法的文件和违法的行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4-3-28 22:50 , Processed in 0.141556 second(s), 13 queries , Redis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