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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培训班的新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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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10-1 09:22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安徽省合肥市
有机构说,跟政策打游击战,让培训班老师去孩子家里上课,开发区这边的,这个我觉得应该需要处理的,国庆也是孩子稍微放松的时候。这边好多机构还是在明里暗里的补课,希望监管部门督察到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10-1 10: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你保证人家孩子上大学进体制吗?保证不了就别一天到晚管人家是否补课,一对一家教你有资格管吗?你对门是谁可能还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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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1-10-1 10:5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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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 12:0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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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风气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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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 12:0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安徽省合肥市
中国人123 发表于 2021-10-01 10:34
你保证人家孩子上大学进体制吗?保证不了就别一天到晚管人家是否补课,一对一家教你有资格管吗?你对门是谁可能还不知道吧?

我在响应国家政策,你难道不支持

点评

我想起了如东的计划生育。  发表于 2021-10-2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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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10-1 12:1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证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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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1-10-1 12:3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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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 13:0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瞎子rt 发表于 2021-10-01 12:07
我在响应国家政策,你难道不支持

看不得别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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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 13:4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房住不炒”,真的不炒吗?有些东西说说而已,不要太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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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0 10:0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10-1 14: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楼主自己做到响应国家政策就可以了,至于其他人你有证据可以去举报。国家不允许有贪官 ,但每年抓到的贪官也不少 ,没抓到的大家都心里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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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1 14:0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盐城市
    中国人123 发表于 2021-10-01 10:34
    你保证人家孩子上大学进体制吗?保证不了就别一天到晚管人家是否补课,一对一家教你有资格管吗?你对门是谁可能还不知道吧?

    违法了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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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21-10-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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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1 15: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泰州市
    乐天小飞 发表于 2021-10-01 13:47
    “房住不炒”,真的不炒吗?有些东西说说而已,不要太当真。

    炒个屁 炉子早就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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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8 10:43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1-10-1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房子 发表于 2021-10-1 14:03
    违法了知道吗?

    违了什么法?民法里有这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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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21-10-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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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1 16: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楼主在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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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21-10-1 16:1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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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我来科普一下,学科培训是不违法的,不许学科培训才是违法的,我说这话的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法最早颁布于1995年,经过多次修订,现在你看到的是今年的最新修订版,毫无疑问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它的法律效力有多大呢?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最高的法律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再次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再往下才是国务院制订的法规,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制订的行业法规,地方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教育法就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地位很高,高于所谓的”通知“”意见“。通知、意见,如果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则应以国家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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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21-10-1 16:2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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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10-1 17:2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出不起钱别逼逼!说明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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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1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官员还贪污呢,怎么不见你跳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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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10-1 23:1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现在是周末网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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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10-2 07:0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见不得别人好,心理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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