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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楼上漏水到楼下新房,该由谁来赔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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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3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新房装修完毕还未入住
就因楼上住户家漏水受损
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居住在30楼的潘女士和31楼的杨先生系上下楼邻居关系。


  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先生。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


  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先生家中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楼下的潘女士家中,造成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将杨先生、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

潘女士的房屋

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

支出鉴定费1万元

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

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

物业费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方面: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


  开发商方面: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方面: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31楼业主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

法院酌情确定



  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


  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


  业主: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津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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