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认知里,死亡,是大部分人都有所避讳的话题。很多反目成仇的家庭悲剧,往往就源于这一善意避讳行为。
但生前立了遗嘱,就真的能够确保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吗?
还真不一定。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杨叶律师认为,自书遗嘱看似简单且常见,但却是最为容易失误而导致被判定为无效的遗嘱形式。一旦发生纠纷,会使得生者徒增烦恼,死者也难以安息。以下“三份遗嘱”,就是最容易踩的那些“坑”!
律师提醒:自书遗嘱必须要求本人书写。
所谓“自书”就是自己书写,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完成,从“遗嘱”首部到落款处的签名与日期均应由本人书写。
如果行为人书写有困难,确需他人代书,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是打印,依然要求两个以上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犯上述案例中的错误。由于书写不便、篇幅较多或是其他原因而采取打印、代书的形式,但又不符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要求的法定形式,因此成了所谓的“四不像”,此类遗嘱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提醒: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大忌
司法实践中,不少老人晚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脑中风、脑萎缩等疾病而无法正常起居生活乃至无法正常表达意愿,即使在家属看来确信其是清醒的,但必须到司法局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而不是医院或者其他一些声称可以办理精神评估的单位),如果结果显示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无法通过遗嘱来完成财富传递。
实际上,针对此类情况,防微杜渐,早立遗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律师提醒:夫妻共立遗嘱仍视为代书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
司法实践中不乏两位老人在晚年商量着共同立一份遗嘱的情形发生,但此种做法容易引起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首先,在形式上容易犯上述案例中张强犯的错误,由一人书写,另一人以为仅签字就可以,但却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而无效。
其次,在内容上,夫妻双方既有夫妻共同财产,又有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处理上很容易处分到对方的财产而被认为部分无效。
此外,也存在着其中一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导致遗嘱无效的风险。
在我国,自书遗嘱是最传统的立遗嘱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要让自书遗嘱产生效力,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立,否则将会变成一纸无效文书。
面对“死亡”这一人生必修课题,无人可以遁逃。为了避免让“身后事”变“麻烦事”,直面死亡,未雨绸缪,才能更好地珍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