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手握法院的两份胜诉判决等待执行的姜某,却被法院执行部门告知被告刘某的9套房产已被另一起案件申请查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切得从一起虚假诉讼案说起——
“一个业务经理,怎么会有那么多钱借给老板?业务经理告老板,他们的官司肯定是假的!”2020年5月的一天,姜某气呼呼地来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想不通自己胜诉等待执行的案子怎么就拿不到钱!姜某向检察院提供了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和自己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陈述自己将钱借给了刘某,因刘某逾期不还后,他将刘某起诉到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可胜诉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却告诉他,刘某的所有房产均因与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已被潘某申请查封,他只能轮候查封。
姜某在《申请监督书》中陈述说,刘某与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许多疑点——他们是同一个房产中介公司的,刘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是公司业务经理,潘某不可能有500多万元借给刘某;在自己与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刘某拒不参加诉讼,所有程序都是公告送达,而在刘某与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刘某却积极参加诉讼,配合潘某起诉;刘某的儿子在某法院工作,会不会参与了虚假诉讼……带着种种疑惑和不解,姜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因其不是当事人不予受理;姜某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而迟迟没有立案。于是,姜某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了检察院。
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陈莉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确有蹊跷,便调取了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审卷宗。原审卷宗里有潘某向刘某转账的银行转账凭证和相对应的借条,并没有找到证明该案是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轮阅卷后未找到蛛丝马迹,检察官决定再来一轮,反复阅卷。经过多次的阅卷,检察官发现,潘某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向法院提供了刘某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以便法院查封刘某房产。但在刘某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最下面有一行小字:“公检法调查取证用”。就是这行小字,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关注。
按照正常的诉讼保全程序,潘某申请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法院提供刘某明确的财产线索,方便法院查封或者扣押,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就为申请人查找债务人财产。而出现在原审卷宗里的刘某《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上面,却标明了“公检法调查取证用”,且出具时间是立案之前。这说明这9张房产证明是本案立案前由公检法工作人员调取的,这不符合常理,可能存在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调查取证权的情况。
究竟是谁调取了刘某的9张房产证明?检察官前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调取这9张证明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姓名。根据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提供的底档,涉案的9张刘某《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系某区法院高某调取。检察官想起举报人姜某曾经提到过刘某的儿子在法院工作。高某难道就是刘某的儿子?为了证实这一猜测,检察官根据卷宗中所载明的刘某的身份信息,调取了刘某的户籍信息,发现高某正是刘某的儿子。而这些被调取的刘某房产证明恰恰成为了潘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刘某房产的依据。据此,检察官认定了潘某与刘某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那潘某与刘某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又是怎么回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检察官调取了潘某、刘某的大量银行交易明细。经过多次纵向梳理、横向对比后,检察官发现潘某向法院提供的自己向刘某转账的银行转账凭证中的钱款分别来源于孙某、王某贺、刘某某、王某荣等4人。而这4个人的名字也恰巧出现在了刘某的银行交易明细中。从时间上看,刘某先是向孙某、王某贺、刘某某、王某荣等4人的银行账号转款。相隔10天左右,该4人又向潘某的账号转款,最后潘某收到钱款当天又将钱款打回刘某账号。从钱款数额上看,孙某、王某贺、刘某某、王某荣等4人转款到潘某账号的钱款数额,要高于刘某转款给他们的钱款数额。考虑到刘某、潘某是同一房产中介公司的,整个转款过程类似于放高利贷、还高利贷的过程,中介行业称“垫资过桥”业务。也就是说,这个民间借贷案件的资金最初来源于刘某,刘某将钱借给了孙某、王某贺、刘某某、王某荣等4人,该4人还款时将本息还到了潘某的银行账号上,所以潘某才于当天将收到的钱款转给了刘某。这样就形成了潘某向刘某银行账号转款的银行转账凭证。
为了证实推测,将证据固定下来,检察官驱车几百里到外地取证,并联系上了孙某、王某贺、刘某某、王某荣。不出所料,该4人都是因为着急用钱,经人介绍认识了房产中介公司的刘某和潘某,借钱的经过是刘某将借款转到4人的银行账号,4人几天后加上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的利息还款至潘某的银行账号。这就证实了潘某向刘某银行账户转款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公司办理“垫资过桥”业务中客户向公司清偿借款,经由潘某账户向刘某账户回款的过程。潘某、刘某利用公司“垫资过桥”业务中银行转账凭证,虚构了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经过3个月的调查取证,从一封举报信到近400页的审结卷宗,检察官严格按照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在当事人精通法律、干扰破坏调查工作的情况下,以大量书证为链条,以证人证言为佐证,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认定潘某、刘某恶意串通,将公司办理“垫资过桥”业务中客户向公司清偿借款,经由潘某账户向刘某账户回款的事实虚构成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刘某的所有房产,导致举报人姜某等真实债权人即便获得胜诉判决,500多万元的债权仍无法实现的结果,二人行为确系虚假诉讼。
2020年8月,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就该案向南关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虚假诉讼,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理由如下:一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二是本案当事人虚构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三是本案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接到检察建议书后,2021年5月20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刘某的儿子高某已被其所在法院依法处理。
“你可是帮了我的大忙,不然我的钱就要不回来了!”收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后,姜某再次来到南关区检察院,握住承办检察官的手一遍又一遍地表示感谢。
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借贷关系,借助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利用法院的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查封自身财产,以阻止合法债权人取得其财产的典型的虚假诉讼案。此类案件当事人精通法律,订立攻守同盟,隐蔽程度高,调查难度大。潘某与刘某虚假诉讼监督案的成功办理,突破了民事检察部门以审查卷宗材料为主的传统办案模式,锻炼了民事检察人员调查取证能力,提升了民事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打击了虚假诉讼参与人的嚣张气焰,保护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与此同时,通过查办该案,也应当引起我们对一些问题的注意和思考。 ▶ 例如,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需进一步明确“确有错误”的再审标准,将虚假诉讼案件中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作为衡量“确有错误”的标准之一,及时裁定再审。在重新审理环节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其对不符合常理之处详加说明,以便快速发现虚假诉讼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 例如,公安机关能否考虑虚假诉讼罪“有犯罪事实”的隐蔽性和间接性,降低对虚假诉讼控告人的证据要求,先行立案,在侦查环节充分运用侦查手段,从而加大对虚假诉讼案的打击力度,积极保护虚假诉讼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 再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面对虚假诉讼行为时,如何建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从而形成打击合力,让虚假诉讼无立足之地。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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