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队不断传来好消息 看得大家热血沸腾 但网上也出现了 一些不和谐的声音
7月24日 中国运动员王璐瑶 在东京奥运会射击项目 预赛失利后 发了条微博: “各位抱歉,我承认我怂了, 三年后再见吧”。 这条微博引来一些网友的挖苦 有人指责她失败了不好好总结 还有心思晒自拍
用“怂了”这个字眼
自拍照穿的是睡衣等等 王璐瑶在压力下 将该博删除
然而遭遇网络暴力的 还不止这一位运动员 针对网上这些不和谐的声音 最近,新浪出手了! 7月25日上午10时许,新浪微博社区管理官方微博@微博管理员发布公告,对32个账号做出禁言处置。
而在25日的凌晨0时58分,@微博管理员就已发布过一次相关公告,对33个账号做出了禁言处置。
在7月25日上午,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官方微博转评该条微博发声:拒绝网络暴力!弘扬正能量,为中国奥运健儿加油!
恶意抹黑、言语攻击 奥运健儿的行为 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又涉嫌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外,《民法典》对名誉权的含义进行了说明,所谓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奥运健儿等作为公众人物,虽然较于常人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应当接受一定的舆论监督,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中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行为是除外情形。
因此,恶意抹黑、言语攻击奥运健儿可能侵犯后者的名誉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恶意抹黑、言语攻击奥运健儿的行为显然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视侵权具体情况与情节而确定是属于民事侵权,还是行政侵权,目前看还没有严重到刑事侵权层面。”华东政法大学讲师郭清梅表示,具体来说: 首先,就民事侵权而言,视网络不当言论的具体行为方式,可能会因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有权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甚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公然侮辰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的侵权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长期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网络侵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就本次事件而言,这些网络违法发言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一出现,就被网络平台及时监管,如果侵权情节没有严重到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那么就其侵权行为就可能只承担被平台方处以‘禁言’的后果,而不会受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
郭清梅解释说,“但被侵权的奥运健儿如果认为这些网络侵权者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名誉权或者荣誉权),在事情发生后可以收集侵权证据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之诉。” 奥运健儿不仅仅代表个人,更是代表国家。所以对于此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介入展开调查,对涉事当事人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来源:广州普法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