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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爆料] 海安网络协会程会长的一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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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10:3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法院应当采信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宁金司[2015]文鉴字第491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中,有关“标称日期为‘2006.7.11’的《欠条》上,全文字迹与时间样本字迹不是同一时期形成”的鉴定意见,还是应当采信证人徐某有关双方当事人结帐形成《欠条》时其在场的证人证言?2.程瑞清所提交的标称日期为“2006.7.11”的《欠条》及其债权债务的真实性?3.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争议焦点1,该院认为,证人徐某有关双方当事人结帐形成《欠条》时其在场的证人证言存疑较多,与科学的司法鉴定结论意见相比可信度较低,故该院决定采信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宁金司[2015]文鉴字第491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中,有关“标称日期为‘2006.7.11’的《欠条》上,全文字迹与时间样本字迹不是同一时期形成”的鉴定意见,不采信证人徐某有关双方当事人结帐形成《欠条》时其在场的证人证言。
对于争议焦点2,该院认为,首先,根据上述司法鉴定结论不难推定出,标称日期为“2006.7.11”的《欠条》不是2006年7月11日形成的结论,即该《欠条》的形成时间不是标称日期“2006.7.11”,表明该《欠条》虚构的可能性较大。其次,凭程瑞清在一审时,仅提供的其他证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还款证明单原件、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原件各一份,显然不能完整证明《欠条》上欠款形成的事实;虽然双方当事人一审中,程瑞清对2004年12月24日《贷款还款证明单》原件以外,应持有的其他还款证明单原件未能提供时,补充提供了所谓形成《欠条》上,欠款的代偿、代垫方面的其他证据,但双方未能够证明至一审诉讼时,缪四元尚未向程瑞清进行清偿的相关证据,故仍不能完整证明《欠条》上欠款的真实性。第三,再审中,程瑞清先是反映其介绍徐某向缪四元出具100000元当日,缪四元将其中90000元交给其,向海安信用社还款和结算相关费用,另10000元作为利息给付徐某;后又称是,缪四元接手徐某经其转交的出借款100000元时,即又转交给其为缪四元向海安信用社还了本息85578.76元,不久将其中10000元打回到缪四元卡上,其余4000余元,双方同意作为程瑞清为缪四元帮助向海安信用社借得200000元所花相关杂支费用,但双方均未能提供打卡手续和支付相关杂支费用的证据;前后陈述不一,且有矛盾之处,与证人徐某当庭提供的相关证据也存在矛盾。程瑞清开始称,为缪四元向徐某代偿时,徐某出具有收条,后又称,未出具收条,前后陈述也不一致,且始终未向该院提供徐某所出具的收条。双方陈述2004年内两次结算相关杂支费用,但未提供任何依据,也有违常理。均存在为了使前后帐目和《欠条》上欠款数额能自圆其说进行虚构、编造之嫌。第四,缪四元在2006年7月11日,程瑞清尚未为其向徐某代偿任何款项情况下,即同意结欠程瑞清代偿款90000元,并同意计算利息也不符合情理。第五,程瑞清和证人徐某有关程瑞清为缪四元向徐某代偿的实际数额,各自前后说法不一,相互之间的说法也不一致。第六,作为明知形成本案欠款的原贷款200000元,已经餐宝公司三股东同意转为餐宝公司债务的缪四元,在一审诉讼前,已代表餐宝公司对该公司经清算后的资产进行处理,并取得了资产转让款后,未向程瑞清进行清偿。程瑞清亦未及时向具有餐宝公司特别授权人身份,并取得餐宝公司资产转让款的缪四元,主张本案债权并结算,均有违常理。为此,该院认为标称日期为“2006.7.11”的《欠条》及其债权债务存在虚构之嫌,至少凭本案现有证据难以确认该《欠条》及其债权债务的真实性。
对于争议焦点3,该院认为,首先,通过上述分析,本案《欠条》及其债权债务存在虚构之嫌。其次,程瑞清在一审诉讼开始时,即虚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本案诉讼。第三,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2日共同到法庭起诉、应诉,对如此复杂的欠款,双方当事人没有激烈的讼争抗辩,当即配合法庭进行诉讼调解、并约定于次日履行、签收民事调解书,第三日即由程瑞清向该院申请执行,且缪四元主动要求执行,因老坝港管员会错将该院已执行交给张某所有的原属缪四元的餐宝厂的房屋,因未经变更登记到张某名下,而仍当作缪四元所有进行拆迁补偿,并将拆迁补偿款记于缪四元名下等一系列诉讼、执行行为,有违诉讼执行常理。明显存在恶意串通,并通过诉讼执行已实际损害到第三人张某的利益。第四,案外人张某于2006年起,就与缪四元及餐宝公司形成有多起诉讼,经该院执行,已将缪四元原所有的餐宝厂的房屋,执行裁定归张某所有,缪四元每次诉讼也都有代理人参与,现其仍抗辩不知该房屋已执行归张某所有,难以令人置信。第五,程瑞清在本案一审诉讼前,为了帮助缪四元偿还其介绍担保的案涉贷款,不得不经常去餐宝厂或餐宝公司寻找缪四元交涉,也曾前往老坝港管员会查询和咨询过,但其称对缪四元原有的餐宝厂房屋,已被该院执行归张某所有的情况不知情,明显属于故意狡辩。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进行本案一审诉讼为恶意诉讼,并已损害到第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结合案件的成因和老坝港管员会为了推进政府拆迁工作,在明知该院已将原属缪四元的餐宝厂的房屋执行给张某所有的情况下,仍错误地将该房屋当作缪四元所有进行拆迁补偿等情况。该院再审认为,本案程瑞清主张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尚不能确认为客观真实,本案更符合双方为了与第三人张某争抢拆迁款,先是虚构为民间借贷事实,后又变更虚构为欠款事实的恶意诉讼的特征。一审未能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即按欠款纠纷法律关系进行调解,导致调解错误,该院一审应当予以纠正。程瑞清的诉讼请求因举证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缪四元再审中有关本案债务应当由餐宝公司三股东按比例清偿的主张不属该院再审范围,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双方有关不应承担本案司法鉴定费用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该院(2011)安李民调初字第0309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程瑞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6元,司法鉴定费6350元,合计12106元,由程瑞清负担,已负担2878元,其余9228元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该院缴纳。
程瑞清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欠条》所反映的代偿事实是真实的;(二)、司法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三)再审判决认定恶意串通没有客观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再审判决,改判或维持一审调解书,并判令诉讼费用由缪四元承担。
缪四元提交答辩意见称,再审判决认定案涉《欠条》是餐宝公司的债务,不是其个人债务正确。(一)、《欠条》是餐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其写的,有授权委托书;(二)、借款到期后,海安信用社负责人、经办人和程瑞清多次到餐宝公司向张某要还款;(三)、餐宝公司成立时,在《合作协议书》上,明确约定由三股东按比例共同承担该借款;(四)、餐宝公司清算时,财务提留50000元,作为公司借海安信用社200000元的利息。因此,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程瑞清承担。
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海安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再审中,无论是在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中,还是在本院审理中,程瑞清和缪四元均未能提供程瑞清为缪四元代偿代垫款后尚未得到清偿方面的证据;而且根据海安县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程瑞清在缪四元与徐某的借款中始终是见证人、介绍人,而不是如其所说的是代偿人。另外,程瑞清认为司法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此主张其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案涉《欠条》所反映的代偿事实,因程瑞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正如一审所述,在张某与缪四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缪四元有委托代理人参与,其在法院所留的文书送达地址为餐宝厂内,且该院执行裁定的公告送达也张贴在该厂内,缪四元称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因此,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综上,程瑞清的上诉理由、缪四元的答辩意见均不能成立,海安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安县人民法院再审案件诉讼费5756元,司法鉴定费6350元,合计12106元,由程瑞清负担(已负担2878元,其余9228元,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该院缴纳);本院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5756元,由程瑞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汉军
审判员  郭德萍
审判员  施素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思涵南通0
20210726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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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6 13:5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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