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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力度空前!南通创新区又有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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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昨天下午

南通创新区在北京举办

 新 政 发 布 会 

抛出力度空前的

“5+X”科创政策“大礼包”

重磅签约“京”牌项目12个



南通市委副书记、南通创新区党工委书记沈雷为活动致辞。



沈雷在致辞中说:

南通集长三角一体化等多重国家战略于一身,交通枢纽地位凸显,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南通创新区位居南通主城核心C位,作为南通“创新功能核”、沿江科创带“核心区”,拥有高密度的创新要素、高品质的城市功能、高含金量的政策体系,高效率的服务品牌,为高端资源汇聚、优质企业培育创造最佳的环境。希望广大企业家和人才关注南通、关注南通创新区,与南通共享发展新机遇、共创事业新辉煌。

“5+X”科创政策体系


此次发布的“5+X”科创政策体系,以提升区域创新浓度、产业高度和人口密度为导向,内容涵盖创新创业项目、企业研发机构、新兴生产服务业、重大项目和专业研究所五类项目主体,以及诸多面向各主体成长发展的培育、激励、保障政策,主要包括紫琅湖英才计划、人才安居、高企培育、知识产权、新产品示范应用和集成电路设计等专项产业政策,致力于从项目启动、成长、设备补贴、个税返还、房租补贴、人才安居等方面给予全维度、全流程的大力扶持,进而增强南通创新区在长三角城市群中的科技招商竞争力。


对于创新创业项目,该政策可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和最高“三免三减半”业务用房租金补贴,如果企业年度绩效达标,还可获得一定贡献奖励;对于企业研发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使用的业务用房,可享受“五年减半”租金补贴,企业全职研发人员,可享受前五年年薪酬10%运营经费支持;在新购置的研发设备方面,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



12个项目集中签约


活动现场,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牵头设立的“北斗+5G”实验室、中科院空天信息院李正强博士团队气体泄漏红外成像监测研发中心、北京理工大学唐鑫教授领先的大面阵多波段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长三角研发中心等12个项目集中签约。


南通去年顺利迈入“GDP 万 亿元俱乐部”城市行列,今年上半年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上半年全市生产总值5483.1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3.3%,增速高于全国、全省。

作为南通科技创新“引领区”、沿江科创带“核心区”,南通创新区自启动建设以来,聚焦“1+3+N”的产业定位,“以研发作为产业、把技术当做商品”,全力打造产业高端、人才密集、资本活跃的产业高地和人才高地。目前,北京大学长三角光电研究院、上海交大南通基地、中科院技术物理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南通研发基地、上海电气中央研究院、腾讯双创社区、阿里巴巴南通中心等相继落户。



“5+X”科创政策体系

01

关于扶持创新创业项目发展的政策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国内外知名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团队到南通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集聚、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创新创业项目,主要是指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慧建筑、高端纺织等主导产业,或精密医疗器械、机器人等符合创新区发展方向的产业,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业务,研发能力较强的重点产业项目。

第二条  创新创业项目须在创新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员工在创新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对全职来区工作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人才取消社保限制。

第三条  创新区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主要分为启动资金、房租补贴、贡献奖励、创业投资、人才引进奖励和人才安居等部分。

第四条  启动资金补贴
1. 启动资金用于企业的开办费、仪器设备租赁或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2. 启动资金标准:经认定的企业,视项目质量和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50%。启动资金根据项目的实收资本、应税收入、人员规模、人才层次、知识产权等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分批拨付。

第五条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以下简称“房租”)主要用于补贴企业经营场所的租赁费用,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返。
2. 单个项目房租补贴期限一年全免一年减半,优质项目可适当放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全免三年减半。
3. 房租补贴标准:房租补贴原则上全额免租不超过 50元/平方米/月,减半免租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实际租金不满 50元时,按实际租金的全额或一半进行补贴。单个项目累计享受的房租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4. 房租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20平米的标准,有大型研发设备、实验室等特殊需求的,可适当放宽。
5. 扩租房租补贴:对有重大进展且确有场地扩大需求的项目,经批准可享受扩租补贴,扩租部分的面积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全免一年减半。
6. 自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起,创新区可提供3个月直免租金的过渡空间,用于团队组建和载体装修等事宜。

第六条  企业中如有已获得启动资金或房租补贴后又被认定为创新区紫琅湖科技领军英才计划项目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拨付,其中房租补贴可由企业选择继续享受原房租补贴政策或自领军称号发布次月起改为享受创新区领军英才项目房租补贴。

第七条  贡献奖励。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情况,自企业入驻创新区次年起的三个连续完整年度,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存部分去除租金补贴后,区级留存仍有结余的,可按照结余部分等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  人才引进奖励
1. 企业全职新引进掌握工程关键技术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年薪达到24万元以上的,自在创新区缴纳社保起3年内,按人才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人才本人1︰2配套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0万元。
2. 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年薪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自在创新区缴纳社保起3年内,按人才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给予人才本人1︰1配套奖励,单个人才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 人才引进奖励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创新区可通过科创引导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优质项目可优先推荐江海英才、省双创等人才计划。重大项目可参照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模式重点扶持。

第十条  创新创业项目中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关于创新区人才安居的实施办法(试行)》享受创新区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一条  参加创新区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名次的项目,可以免予项目评审,直接落户创新区,其中获得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可分别享受100万元和 50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对南通市或创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优质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落户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政策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和办公地址不得迁出创新区。如企业有重大调整(包括并购、变更、减资、注销、迁移等),必须及时向创新区报备。未经批准自行减资,创新区有权停止拨付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如迁出的,须退还其享受的政策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如有本意见之外的创新区内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区负责制定、实施并解释。


02


关于鼓励企业兴办研发机构的政策意见

(试行)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大力支持南通市内外骨干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在南通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兴办企业研发机构,促进产业技术研究项目落地转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企业研发机构,主要是南通市内外行业骨干企业、规上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创新区自主设立或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领衔的研发团队合作设立的、开展产业技术研究和产业转化的研发机构。

第二条  企业研发机构须在创新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员工在创新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对全职来区工作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人才取消社保限制。

第三条  企业研发机构主要聚焦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慧建筑、高端纺织等主导产业,或精密医疗器械、机器人等符合创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发挥南通优势的高科技新兴产业。 

第四条  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智慧建筑、高端纺织等主导产业,或精密医疗器械等符合创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2亿元;企业近三年平均税收超过500万元。
2.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近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收入总和)不低于2.5%。
符合创新区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市外企业需提供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第五条  企业申报设立企业研发机构时制定的发展计划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提供清晰、明确的项目发展目标及规划。
2. 未来规划的全职研发人员占比60%以上;年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3. 自注册之日起,企业研发机构的实收资本金原则上三年内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  创新区对企业研发机构的扶持主要分为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运营经费支持、研发设备补贴、贡献奖励和人才安居等部分。

第七条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以下简称“房租补贴”),主要用于补贴企业经营场所的租赁费用,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返。
2. 企业研发机构享受五年减半的房租补贴。
3. 房租补贴标准:补贴原则上全额免租不超过 50元/平方米/月,减半免租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实际租金不满 50元时,按实际租金的全额或一半进行补贴。单个项目累计享受的房租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4. 房租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20平米的标准,有大型研发设备、实验室等特殊需求的,可适当放宽。
5. 扩租房租补贴:对有重大进展且确有场地扩大需求的项目,经批准可享受扩租补贴,扩租部分的面积补贴期限不超过五年减半。
6. 自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起,创新区可提供3个月直免租金的过渡空间,用于团队组建和载体装修等事宜。

第八条  贡献奖励。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情况,自企业入驻创新区次年起,参照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存部分,可给予三年等额两年减半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运行经费支持。自企业研发机构落户运营起的前五年,按其所有全职研发人员属地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的年薪酬的10%给予运行经费支持。全职研发人员是指与在创新区落户(注册)的企业研发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在创新区工作并缴纳“五险一金”和个税的从事研发业务的人员。

第十条  研发设备补贴。对企业研发机构三年内每年按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该补贴奖励与市级相关研发设备补贴可叠加享受。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机构中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关于创新区人才安居的实施办法(试行)》享受创新区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二条  对南通市或创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落户协议中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和办公地址不得迁出创新区。如企业有重大调整(包括并购、变更、减资、注销、迁移等),必须及时向创新区报备。未经批准自行减资,创新区有权停止拨付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如迁出的,须退还其享受的政策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如有本意见之外的创新区内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区负责制定、实施并解释。

03

关于支持新兴生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试行)

 

为更好地服务南通经济转型升级,支撑南通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研发产业良好发展,推动一批符合创新区发展定位的新兴生产服务业企业落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兴生产服务业企业,主要是指符合创新区发展定位的工业设计、创意设计、建筑设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

第二条  新兴生产服务业企业须在创新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员工在创新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

第三条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 工业设计、创意设计类企业,经审核可享受三年减免75%的房租补贴;建筑设计、工程咨询类企业,经审核可享受三年减免50%的房租补贴;单一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科技服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类企业,提供人才招聘、人才猎聘、人才培养服务类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投资的科技金融类企业,经审核可享受三年减免50%的房租补贴,单一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符合创新区发展定位的、新兴行业的协会、学会、商会等,经审核认定可享受三年减免50%的房租补贴,单一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产业成长奖励。新兴生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应税收入增幅超过50%的,对增量部分按1.5%给予规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奖励资金原则上不低于40%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人才服务奖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创新区引进的科技企业输送初次在通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企业人才介绍补贴;符合市级同类人才服务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奖励。

第六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兴生产服务业企业,应在落户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政策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和办公地址不得迁出创新区,如迁出的,须退还其享受的政策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创新区内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区负责制定、实施并解释。

04

关于支持重大项目落户的政策意见

(试行)

 

为解决科技研发企业在初始阶段募集研发资金时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填补国内空白,促进技术的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南通创新区结合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重大项目支持模式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一条  支持对象
主要面向创新区“1+3+N”产业方向中对关键产业环节具有突破性核心技术并经省产研院培育成熟拟落户创新区的高水平人才创业团队。

第二条  落户形式
重大项目须以市场化机制成立项目公司,公司注册资金通常为1000万元,其中团队以现金出资占股90%,省产研院、创新区各以现金出资占股5%。

第三条  支持政策
重大项目落地经过省产研院的培育,培育期间,团队需经过区域产业调研、核心团队组建、研发方向与项目论证、完善建设方案等流程。经省产研院论证成熟后,与创新区签订研发合作协议及投资协议,明确支持金额、投资细节和考核任务目标。重大项目支持期限通常为2年,创新区与省产研院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
1.   研发合作资金
采取“拨投结合”模式支持项目研发,即在项目启动阶段,创新区的支持经费以拨款形式保障团队在早期研发与运营时的主导权,在项目首次市场化融资时,将前期支持经费按首轮估值转化为股权或按约定利率回购。
2. 创新区根据研究所实际需求提供五年免租的拎包入住办公及实验空间。

第四条  政策兑现
以上所列各项支持政策,由重大项目筹建团队经省产研院培育成熟后,据实提出申请,经通创办会同通创投审核,报党工委审定后兑现,相关资金在南通创新区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05



关于支持专业研究所落户的政策意见

(试行)

 

为更好地集聚关键技术领域顶尖人才团队,开展产业技术应用研究和集成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型企业,完善产业链,南通创新区结合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支持模式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一条  支持对象
主要面向经省产研院培育成熟符合创新区“1+3+N”产业方向并落户创新区设立的专业研究所。

第二条  落户形式
专业研究所采用市场化机制,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股权结构方面,团队持股一般为65%左右,其余由省产研院、创新区持股。注册资本均以现金出资,可分三期到位。以上比例可根据实际洽谈情况适度调整,也可引入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入股。

第三条  支持政策
专业研究所落地需要经过省产研院培育,培育期间,团队需完成区域产业调研、核心团队组建、研发方向与项目论证、完善建所方案等环节。经省产研院论证成熟后,与创新区签订研发合作协议及投资协议,明确支持金额、支持方向和考核任务目标。支持期限通常为5年,创新区原则上支持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1.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费
建设期内,创新区提供建设经费支持研究所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平台建设所需设备由创新区负责采购,其资产归属通创办所有。创新区委托研究所公司管理运行并签署托管协议。建设经费由研究所提供年度计划经审核后分年度拨付到位。
2.   研究所公司运营服务补贴
建设期内,创新区补贴研究所公司运营服务费。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费用、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等运营研发补贴。运营服务补贴根据研究所公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到位。
3. 项目研发及人才引进经费补贴
建设期内,创新区向研究所公司提供项目研发、人才引进经费。经费用于研究所公司的技术研发、高层次人才引进,按照研究所公司年度计划分期拨付到位。
4. 场地支持及租金减免
创新区根据研究所实际需求提供五年免租的拎包入住办公及实验空间。

第四条  政策兑现
以上所列各项支持政策,由专业研究所筹建团队经省产研院培育成熟后,据实提出申请,经通创办会同通创投审核,报党工委审定后兑现,相关资金在南通创新区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06



关于鼓励创投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意见

(试行)

 

为促进南通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创投机构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意见所称创投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备案)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

第二条  支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在创新区办公的创投机构
1.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以下简称“房租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创投机构经营场所的租赁费用,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返。
(2)根据创投机构的管理规模、综合实力、清科排名、入驻人数等条件,经审核后给予房租补贴期限三年减半,优质项目可适当放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全免三年减半。
(3)房租补贴标准:对入驻已交付科创载体紫琅科技城的创投机构,房租补贴原则上全额免租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减半免租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实际租金不满50元时,按实际租金的全额或一半进行补贴。单个对象累计享受的房租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4)自创投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起,创新区可提供3个月直免租金的过渡空间,用于团队组建和载体装修等事宜。
2. 活动资金支持
鼓励创投机构举办投融资论坛、讲座、企业路演等符合创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主题活动,经审核后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全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适用对象:在创新区设立且投资于创新区项目的总投资额不少于基金规模40%的创业投资基金
1. 配套资金支持
创新区每年设立1亿元的配套资金池,根据投资方向、管理人业绩等因素综合考量,可认缴创业投资基金不超过30%的份额,具体份额一事一议。单个创业投资基金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累计配资额度不超过1亿元。
2.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对创投机构在创新区投资的初创期项目损失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创投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单个创投机构累计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 收益让渡
对初创期项目,创新区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分档让利。让利措施按返投比例的120%、150%、200%分档设置,其中超额收益是指创新区收回本金及门槛收益后的部分,让利对象为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1)若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创新区实缴出资金额的120-150%(包含150%),创新区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50%进行让利;
(2)若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创新区实缴出资金额的150-200%(包含200%),创新区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80%进行让利;
(3)若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创新区实缴出资金额的200%以上,创新区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全部让利。
基金存续期届满仍未能完成清算,或返投要求未达到的,创新区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三)适用对象:迁址或注册在创新区的创投机构
1. 贡献奖励
自入驻创新区前十年,对合伙制、公司制入驻机构,合伙人、公司或股东因投资项目股权转让对创新区财政产生的贡献额,给予其实际贡献等额奖励,单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 人才引进奖励
对入驻创新区的创投机构,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年薪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自在创新区缴纳社保起3年内,按人才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给予人才本人等额奖励,单个人才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政策兑现
涉及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活动资金支持、风险补偿、贡献奖励、人才引进奖励兑现主体为通创办,由通创投汇总,通创办初审后报创新区党工委批准。配资由通创投按国资委相关规定形成方案后报创新区党工委批准。

第四条  附  则
享受优惠政策的创投机构应在签约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十年内不迁出创新区,如迁出的,须退还其享受的扶持政策补助;同时承诺其投资孵化的企业须注册落户在创新区。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意见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区负责制定、实施并解释。

07



关于紫琅湖科技领军英才计划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国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在南通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集聚,提升创新区核心竞争力,特制订紫琅湖科技领军英才计划(简称“紫琅湖领军英才”)。

第一条围绕创新区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每年评选和引进拥有原创性、引领性、标志性成果的紫琅湖领军英才(团队)。

第二条  紫琅湖领军英才计划根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入围的紫琅湖领军英才分为创业(领军、成长)项目和创新人才。

第三条  申报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项目是指项目团队的创新水平居国际领先,团队带头人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优先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设立的企业。
(二)主要申请人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不包括监事,同时已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备案)。且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三)申报人原则上应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两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四)申报企业原则上应已在创新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有2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除外)的员工在创新区缴纳社保。
(五)申报企业原则上以在创新区注册的公司作为企业总部及未来上市主体;对在外注册的企业,需在两年内将企业总部迁入创新区,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区域设立同业竞争企业。
(六)自然人出资的,申报人在创办企业的个人实缴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原则上不含资本公积),并且个人占股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申报人在申报企业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 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
原则上不认可代持股关系。
(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  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
1.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领军)项目:资助300-6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2.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成长)项目:资助150-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二)产业成长奖励
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项目根据创新成长情况,自入驻创新区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应税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的2%给予成长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成长)项目自获评后一年内主营业务应税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产业化奖励。
(三)创业股权投资
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经尽职调查,创新区创业投资基金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四)项目贷款贴息
优先推荐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项目参与创新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并提供贷款贴息。
1.紫琅湖领军创业英才(领军)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2.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成长)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人才引进奖励
1.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项目全职新引进掌握工程关键技术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年薪达到24万元以上的,自在创新区缴纳社保起3年内,按人才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人才本人1︰2配套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0万元。
2.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项目全职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每家不超过5个),年薪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自在创新区缴纳社保起3年内,按人才对区财政的贡献额,给予人才本人1︰1配套奖励,单个人才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人才贡献奖励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六)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领军)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经营场所,并给予租金三年全免三年减半。
2.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成长)项目:原则上提供不超过65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并给予租金三年全免三年减半。
3.经营场所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20平米的标准,有大型研发设备、实验室等特殊需求的经评审可适当放宽条件。
(七)人才安居
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项目中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南通创新区人才安居实施办法》享受创新区人才安居政策。
(八)子女入学
对于紫琅湖领军英才创业项目中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可优先在创新区内择校入学。

第五条  紫琅湖领军英才创新人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原则上应于近两年到创新区工作或是即将引进到创新区的人才,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
(二)申报人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拥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者;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并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
(三)申报人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顶尖人才”、省“双创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科技企业家”、省“产业教授”、市“江海英才”、市“226工程”培养对象、市“科技企业家”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
(四)优先支持本人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人才、企业高薪聘用的人才、科技类上市企业引进的人才。
(五)特别优质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紫琅湖领军英才创新人才扶持政策:
(一)经费资助
经评审后被认定的创新人才,给予30-200万元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费。
(二)人才安居
创新人才可按《南通创新区人才安居实施办法》享受创新区人才安居政策。
(三)子女入学
创新人才子女可优先在创新区内择校入学。

第七条  实施创新区紫琅湖领军英才计划,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和人才中介机构引才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按《关于人才科技项目引荐奖励办法》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创新区紫琅湖领军英才计划定期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经公示后发文。

第九条  获评南通市其他区、县相关领军人才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创新区紫琅湖领军英才。

第十条  获评的紫琅湖领军英才应按时签署合作协议,并按要求向创新区报送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定期接受创新区组织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考核。对在项目运作中进行违规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创新区将取消其相应紫琅湖领军英才称号并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退还其所获得的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紫琅湖领军英才企业,应在落户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政策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和办公地址在创新区,如迁出的,须退还其享受的政策补助。

第十二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创新区内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区负责制定、实施并解释。

08




关于创新区人才安居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更好地服务保障各类优秀人才在南通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创新创业,加快建设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住房包括人才公寓和单身公寓、专家公寓,指由南通市中央创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创投”)在创新区内投资建设,供创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或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创新区内人才公寓租售,单身公寓、专家公寓租赁及其后续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人才安居工作遵循安居属性、以人为本、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区人才安居工作由南通创新区党工委(以下简称“党工委”)指定南通创新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通创办”)组织实施,全面负责协调人才安居各项工作,并会同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通创投等单位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最终报党工委决策。
通创办负责落实人才安居销售、租赁优惠政策的经费保障,定期与通创投核对、结算;会同市人才办界定人才分类、资格认定等工作;会同通创投及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发布《南通创新区人才安居实施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通创投等单位按半年度(每年一月、七月各一次)提出创新区内同期同品质商品房市场销售价、租赁价,创新区人才公寓销售价、前置租赁期租赁价及单身公寓优惠租赁价的定价建议方案,报党工委审定后实施。
通创投负责创新区内人才安居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人才公寓、单身公寓、专家公寓及配套商业的日常管理,负责分配房源、办理人才入驻,负责建立人才信息台账、房源信息台账等工作。

 

第二章  安居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人才安居对象所在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用人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属于创新创业团队、企业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软件研发和信息技术类企业;
2. 企业须注册(变更)在创新区,注册(变更)时间须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变更)地址须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创新区取得土地并建成运营的科创、文创、商办等载体。
技术转移中心、技术经纪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服务、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设计等服务类机构,及企业总部等,在入驻一定年限且做出较大贡献的可申报享受安居政策。国内外知名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总部经党工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二)事业类用人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创新区内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仅限附表《南通创新区人才安居实施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B-11、C-25、C-26、C-27、C-28、D-47、D-48、D-49 高精尖人才享受,其余不享受)。
2. 创新区引进的科研院所、高校科研机构等注册为事业单位的研发机构。
(三)创新区内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集团范围内企业、区县国有企业及其集团范围内企业、行政机关、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事业类用人单位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第七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南通创新区人才安居实施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 A、B、C、D、E、F 类人才的认定条件。其中,B、C、D、E 类人才所列职务须为近 5 年内获得任命的职务。

第八条  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基础上,人才购买人才公寓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性条件
1. 签订意向购房协议前人才户口须迁入创新区;
2. 在创新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
3. 本人和配偶在市区无住房;
4. 税前年薪不低于 13 万元(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二)个性条件
1. A 类、B 类、C 类、D 类人才应在创新区创办(领办)企业或重大研发机构,或在企事业单位担任实际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 E 类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 F 类人才应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仅限于该一流学科)的本科毕业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人才中不符合购买人才公寓条件的可租赁单身公寓,其中 A、B 类人才可免费租住专家公寓。

 

第三章  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创新区人才安居采取先租后买及纯租赁两种方式。其中先租后买指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人才选房后先租赁后购买。租赁时签订租赁协议及意向购房协议,正常在创新区工作并租赁满五年后人才可向产权单位申请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A-E 类人才享受优惠价格的购房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购房价格为创新区内同期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的七折;若人才购房面积超出上述优惠面积,超出部分的价格按创新区内同期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F 类人才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仅限于该一流学科)的本科毕业生享受优惠价格的购房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购房价格为创新区内同期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的八折;若人才购房面积超出上述优惠面积,超出部分的价格按创新区内同期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第十条  A、B类人才可享受优惠价先租后买、免费租赁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选择先租后买模式的,可于租赁人才公寓满五年后,申请购买该人才公寓产权;选择纯租赁模式的,可免费租住专家公寓或单身公寓一套。

第十一条 C、D、E类人才可享受优惠价先租后买、优惠价租赁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选择先租后买模式的,可于租赁人才公寓满五年后,申请购买该人才公寓产权;选择纯租赁模式的,可以优惠租赁价租赁单身公寓一套。

第十二条 F类人才中毕业于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仅限于该一流学科)的本科生,可享受优惠价先租后买、优惠价租赁中的一种安居方式,选择先租后买模式的,可于租赁人才公寓满五年后,申请购买该人才公寓产权;选择纯租赁模式的,可以优惠租赁价租赁单身公寓一套。其余 F 类人才可享受优惠价租赁单身公寓一套。

第十三条   上述人才若同时满足多项人才认定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满足人才认定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夫妻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常年接受购买申请,意向购房人才于前置租赁期内需每年接受核验。单身公寓常年接受租赁申请。

第十六条  A类人才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其他人才如实填写《创新区人才安居申请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原件审核退还)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符合人才资格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其他证明材料。
意向申请购房的人才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南通市区的无房证明,及申请人连续三个月在创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十七条 人才所在单位对人才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筛选,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按季度统一报通创投,通创投通过后统一向通创办提交复审。
人才所在单位须根据与创新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购房限额人数筛选符合条件的人才,若上报人才数超出前述购房限额人数,通创投公司不予受理该单位申请。

第十八条  通创办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审,并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通过复审的人才名单向社会公示;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期限届满未补齐的,视为放弃。

第十九条  通创投根据通创办复审结果确认优惠政策适用标准。

第二十条  具有购房意向的人才于前置租赁期内每年需提供以下资料以供核验: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及申请人连续十二个月在创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意向购房人及其配偶在南通市区的无房证明;
(三)人才在人才公寓中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人才所在单位统一收集上述资料后,报送通创投进行核验,通创投核验通过后统一提交通创办复核。

 

第五章  房源分配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租赁申请,根据房源分布情况,按照“先到先得、相对集中”的原则,由通创投在通过申请审核后次月分配房源;若某类房源不足,通创投可采取调剂办法以保障住房需求;若人才根据实际需求主动要求升级房源,通创投视房源情况审核,审核通过后,人才按市场价补足不同房源的租金差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购房,在通创办复审通过后组织选房。符合条件的人才若放弃选房,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选房顺序同一批次首先按人才类别,同一类别人才按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六章  安居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赁人才公寓或单身公寓的,人才须到通创投办理正式入住手续,与通创投或其指定单位签订《创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协议书》和《入住承诺函》,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缴纳1个月租金押金(退房后返还)、1个月物业费和水电押金,申领钥匙后正式入住;如通过申请审核后1个月内未办理正式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四条  人才在租赁期内变更单位但新单位仍在创新区的,在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新单位报通创投备案,并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通创投有权取消租赁资格,并酌情限制新单位的租赁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人才在租赁期内离开创新区的,原单位应及时向通创投通报并办理退租手续,不得将原承租房屋用于转租、出借;未按规定办理退租或擅自将原承租房屋用于出租、出借的,通创投有权拒绝该公司今后的租赁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有意向购买人才公寓的,意向购买人除须与通创投或其指定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外,还须签订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协议应明确所购房源的前置租赁期(暂定五年)、优惠销售价、按购房款总额的30%交纳购房意向金等内容。前置租赁期间内,人才在创新区范围内流动,则协议仍然有效,意向金在购房时转为购房款;若人才离开创新区或未通过当年核验,则意向金扣除按市场价承租的累计租金后无息返还。

第二十七条  前置租赁期满后,人才补齐剩余房款(按意向购房协议约定的优惠销售价)后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


第二十八条  以市级购房补贴购买的人才公寓,其管理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市人才购房补贴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企业运营情况、人才在岗服务情况等作为评价的基本要素,由通创办定期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及人才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依据。

第三十条  通创办会同通创投每年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人事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第三十一条  租赁人才公寓或单身公寓的,不得转租、出借。擅自转租、出借的,由通创投依租赁协议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才公寓的,不得出租经营、不得出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长时间空置。擅自出租经营、出借,改变房屋用途或者长时间空置的,由通创投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销售协议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

第三十三条 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优惠政策待遇的,或应当腾退出人才公寓、单身公寓、专家公寓而未腾退的,由通创办报送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安居;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在人员变动后一个月内通报通创投;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或协助追缴、腾退不力的用人单位,取消其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由通创办报送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居政策与南通市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由创新区负责制定、实施并解释。

09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南通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现就加快培育发展创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市外有效期内的高企并完成“整体迁移”手续的企业给予每家奖励20万元;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追加奖励5万元;注册纳税在创新区的第三方代理服务机构高企认定奖励,当年申报并认定为高企的每家给予第三方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二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入选市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经第三方财务审计后,按照企业当年研发(R&D)投入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备案,落实税收减免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免尽免。

第四条  推动产学研深化合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国家级科研院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省部共建高校签订校级产学研合作协议(有实质项目合作合同),且合同金额高于5万元的,给予实际支付金额25%的科技经费资助;对企业与省属、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校级产学研合作协议(有实质项目合作合同),且合同金额高于5万元的,给予实际支付金额15%的科技经费资助。对单个单位年度资助产学研合作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市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创新区及所辖市级管理部门;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六条  创新区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 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七条  企业对培育入库和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觉接受创新区科技、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九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落户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政策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和办公地址在创新区,如迁出的,须退还其享受的政策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创新区内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其细则由创新区负责制定、实施并解释。

10



关于深化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南通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企业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协调发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全面提高创新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 PCT 途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按实际发生金额每件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通过 PCT 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追加资助2万元。同一件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申请授权的按一件计。单一企业单一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对维持有效7-9年的发明专利,每年给予1000元/件的年费资助,对维持10年以上(含第10年)的发明专利,年费全额资助。

第三条  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件资助,单一企业单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1500元/件奖励,单一企业单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1000元/件资助,单一企业单一年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给予500元/件资助,美术著作权给予100元/件资助,单一企业单一年度累计不超过3万元。以上资助均以企业获得正式的专利授权为准。

第四条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消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开展专利挖掘布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8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5件或专利授权量(仅指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超过120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科研院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的“专利大户”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和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国家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发明人奖,每人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对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新办企业(持股比例超过20%),且企业年纳税超过 50 万元,经专家评估,给予企业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第八条  为创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年化2%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助,同一银行对同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风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实际融资额度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信贷合同为准。

第九条  对企业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主动提起国内外专利诉讼(行政处理),处理终结,获得胜诉;被动应对涉外专利诉讼(行政处理),获得胜诉或对方撤诉;或为积极开拓市场,扫除创新发展障碍,发起(对市外)专利无效复审请求,涉案专利无效决定成立生效,按企业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在创新区注册、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为品牌服务机构的本地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区企业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取得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人奖励;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人、3万元/人奖励。以上获得奖励的个人须在创新区缴纳社保满1年后申请。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年度工作重点,组织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培育高价值专利计划,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计划立项项目按国家、省当年度实际资助经费给予50%的配套。

第十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落户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政策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和办公地址在创新区,如迁出的,须退还其享受的政策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创新区内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其细则由创新区负责制定、实施并解释。

11


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聚集发展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推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南通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集聚、发展,结合南通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策制定的依据是《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企业,须与创新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实际入驻创新区开展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业务。

第三条  流片补贴。鼓励企业研发设计,补贴流片费用。首次完成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给予实际支付费用50%的资助;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费、加工费等)流片,给予实际支付费用5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四条  IP补贴。支持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实际支付费用5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软件平台及工具、测试验证补贴。支持集成电路软件平台及工具的应用和研发,对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开展研发业务,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资助;支持企业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专业认证,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软件平台及工具、测试验证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若创新区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同等条件下企业须优先在创新区平台中采购。

第六条  企业发展规模奖励。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以企业在创新区落户主体申报的年度应税收入为依据给予奖励。对其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经审核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第七条  以上所列各项支持政策,企业及其在创新区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据实提出申请,由通创投汇总后报通创办审核、兑现,相关资金在创新区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创新区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关于科技、人才方面的政策支持,与市级科技、人才政策属同类优惠政策的,就高不重复。涉及特别重大项目落户事宜,一事一议。

第九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落户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政策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和办公地址在创新区,如迁出的,须退还其享受的政策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区负责制定、实施并解释。
来源:江海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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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0:2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哈哈哈,感觉好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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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0:3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每次都说是几百亿签约项目,实际土地施工的都是房地产,那么问题来了,这些签约的项目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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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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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1:1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钱少少 发表于 2021-7-22 10:32
每次都说是几百亿签约项目,实际土地施工的都是房地产,那么问题来了,这些签约的项目去哪里了

签约与实际到账是两码事,当年港洽会每年意向投资都是好几百亿,实际到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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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1:1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中央地产区,奥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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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1:4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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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2:2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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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2:2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市
传承发展 发表于 2021-7-22 11:48
科创政策体系,走出去引进科创企业是正确的方向,创新区就是要围绕创新做文章。紫琅湖英才计划,好像有点滑 ...

你继续铁嘴钢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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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3:0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传承发展 发表于 2021-7-22 11:48
科创政策体系,走出去引进科创企业是正确的方向,创新区就是要围绕创新做文章。紫琅湖英才计划,好像有点滑 ...

运河两岸,还有江景国际一大片一大片荒地!你要把新崇川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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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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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3:1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中科院技术物理研究所?希望能像苏州的纳米所、医工所一样能孵化出一批高科技企业,带起一个产业集群!

点评

人家已经出成绩了,这边才开始引进。黄花菜都凉了  发表于 2021-7-2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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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3:4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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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4:0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传承发展 发表于 2021-7-22 11:48
科创政策体系,走出去引进科创企业是正确的方向,创新区就是要围绕创新做文章。紫琅湖英才计划,好像有点滑 ...

发现你回回发的帖子都不可理喻,中创区后面英才多的很,滑稽的是你,别出来丢人现眼了吧,还有把你的名字换了,不配传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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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4:3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虽然我们碰不到一个子儿,但“卖”地倒腾来的钱也不能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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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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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5:5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钱少少 发表于 2021-7-22 10:32
每次都说是几百亿签约项目,实际土地施工的都是房地产,那么问题来了,这些签约的项目去哪里了

知道紫琅科技城不?过去看看 科研院所不会像生产厂房一样成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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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6:0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大果冻 发表于 2021-07-22 13:00
运河两岸,还有江景国际一大片一大片荒地!你要把新崇川拖死!

这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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