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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这样发朋友圈违法了!一男子多次盗女生照片配不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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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7-19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7月12日下午
有网友发帖称其高中男同学多次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
周围人的照片
并配上不雅图片和污言秽语
对她们进行诽谤

据该网友描述,在近半年内
该男同学诽谤的女性数量超过10人
目前,受害者们已联合起来
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
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该网友说,这位男同学是他的高中同学李某某。李某某是海南人,西北大学2017级学生,就读于公共管理学院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7月8日晚10时,一位郭姓女同学收到了来自朋友的微信,称同班同学李某某的微信朋友圈中,有她的7张照片,其中还夹杂着2张不雅的图片。郭同学感到非常震惊,马上去质问李某某。李某某却以自己微信被盗号为由,不承认是自己发了这条朋友圈。



  李某某的谎言很快被郭同学识破,因为这7张图涵盖了她从2019年至今的照片,但是,她的朋友圈一直设置的是仅三天可见,可以证明李某某是“早有预谋”。



  后来,郭同学发现,身边很多人都曾因为自己的照片出现在李某某的朋友圈,而找过他。但是,都被李某某以技术性故障的理由来糊弄,例如“手机微信的软件包出现了错误,所以随机生成了一些之前朋友圈曾出现过的图片”“我清理内存时,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等等。


  从李某某朋友圈的截图可以看到,他的相关朋友圈每次都会发满9张图片,其中,有的是生活照、有的是外出旅游照,有的甚至会夹杂裸露或者不雅的图片。


  其中两次的朋友圈,还配有侮辱性和诽谤的文字,比如“给你们看看每次出门都要xxx的女孩”“去年达成目标,起码x过一次”。



  根据该网友搜集到的受害人资料显示,2021年的2月至7月,李某某至少有7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女性的照片,包括了他的高中同学、大学同学、辅导员,甚至是基本没有接触过的女同学,涉及的人数超过了10人。


  该网友称,虽然勇敢很辛苦,但是“我们绝对不会沉默”,将通过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7月13日上午,西北大学党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称,该学生确实是该校的毕业生,目前已协助受害学生进行了报警处理。当天上午,西安市郭杜派出所称,已经接到相关警情。



该事件涉及哪些法律知识呢?

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相关法律解读


该事件中李某某的行为

可能涉及到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具体是什么呢?



  名誉权是一种重要人格权,对公民而言,名誉权关乎其人格尊严。我国历来重视人格尊严的保护,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2017年民法总则,均明确了名誉权的人格权地位,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可能承担哪些侵权责任呢?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行为。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可以是口头诽谤,也可以是文字诽谤,是比较典型且较恶劣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公民名誉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中,该行为已经侵犯多名女生的名誉权,受害方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若影响较大,

还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款或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情节严重,

甚至还可能涉嫌构成诽谤罪!



  本事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传播诽谤他人的虚假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影响较大,且受害人数较多,可能会认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那么这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条第二款中所谓的“告诉的才处理”,即自诉案件,指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的案件,不告不理。



普法君提醒广大女性网友

朋友圈晒照需谨慎

保护个人隐私是关键


你的美照、视频,

很有可能入选抠脚大汉的

杀猪盘图片视频库

被不法分子利用


如遇到此类情况

应及时报警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极目新闻、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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