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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与自己生活十几年的妻子跑了,却“查无此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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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9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鲁法案例【2021】219


  “我老婆跑了,我申请撤销我和她的婚姻登记。”去年10月,老孙通过户籍查询,发现自己的妻子“查无此人”,自己生活10多年的老婆余某的身份证信息、姓名等均是造假的。事后,老孙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近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申请婚姻登记撤销案。


  老孙是山东平阴人,妻子余某是云南人。2002年12月,老孙经他人介绍认识余某,交往一年多以后,老孙与余某持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和余某所在地户籍证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后来,余某无故离家出走,老孙因担心自己妻子的安全,多次去云南查找,被告知无此人。去当地公安局查询,没想到是,老孙被告知余某的身份信息是虚假伪造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与第三人余某申请结婚登记时出具的证据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与要求,被告平阴县民政局当场审查了材料,并询问双方的结婚意愿,告知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及夫妻权利、义务,见证双方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后,发给结婚证,准予登记结婚,符合相关的规定,且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慎审查的义务。但因第三人余某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信息不存在,且无法查找第三人余某的身份信息。因此,基于第三人余某原有身份信息进行的结婚登记行为失去了事实基础,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民政部门给孙某与余某办理的结婚登记。


法官提醒


  国家虽然赋予民政部门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满足结婚条件的权力,但实际上对于身份证的真假,当事人是否在外地登记结婚,碍于技术条件,民政部门很难查明。而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将会为今后子女的户籍登记、夫妻双方离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中最关键是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婚姻大事更加慎重,才能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来源:平阴县法院、山东高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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