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闹至法院诉讼离婚,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近日,浙江台州法院审结了上述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决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案件回顾
2018年1月,杨先生与齐女士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杨先生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儿子跟随齐女士在老家生活。后因家庭琐事,夫妻俩发生矛盾,2020年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驳回。
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丈夫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杨先生则提出齐女士婚前就无工作,不存在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孩子出生后,实际由双方共同抚养,经济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自己虽在外地开店,但生意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未能盈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400元,并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杨先生不服上诉,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结婚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进行了平等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中的牺牲。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本案将《民法典》新规定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使齐女士的合理诉求得到支持,但也驳回了她的不合理诉求。
网友吵翻了
也有网友提出,报道或存在误导,毕竟还是共同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