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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钟馗追梦

[百姓民声] 关于汽车尾气检测(致南通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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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1-6-24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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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4 16:0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强迫到指定的维修企业维修就是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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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4 17:1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不能纵容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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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4 18:0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我自己会修车,凭什么要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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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4 18:5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想打此过,留下买路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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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4 21:1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公安
你是交通安全法的法定主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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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4 21:2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公安
你是交通安全法实旋的主体单位,现在进不了你的线上平台,是你要求一定要指定修理单位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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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4 22:0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公安
你是行政主体!!别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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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4 22:4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公安
明天去花线买你的指标了,你开心吧!恭喜你!你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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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要真的较真的话,可以打行政诉讼官司,感觉有赢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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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5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感觉应该是环保局或者其他部门应该对汽修厂和汽修店,限制没有资质的公司不得开展尾气治理业务。
对违规开展尾气治理业务的汽修厂和汽修店给予处罚,但是不应该强制车主到指定的汽修厂或者汽修店去维修。

没上线之前,随便找个小店弄一下,然后上线过了。上线检测出问题的,就要去指定的地方维修。总感觉有点不对劲啊?

另外,名单里怎么会没有各大汽车经销商和4S店?万一人家没出保的车因为油品原因导致尾气有问题自己也不知道,然后上线检测出来了,你让人家去第三方维修,那4S店还给保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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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5 09:2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公安

你是行政主体,不能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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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5 10:1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这个城市让我感觉越来越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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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5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呵呵,无依据的规定,容易引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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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5 14:0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赤裸裸的权力寻租竟然被通过了,还实施了!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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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5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外国老爷车都在开。中国的环境污染不是和汽车没关系吗??中国这么多汽车在路上扬起的灰尘和排放的尾气远比烧煤烧先稻还要厉害,还要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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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5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钟馗追梦 发表于 2021-6-24 12:39
尾气不合格的原因找到了,汽油的问题,还需要去指定的维修厂吗?

终于戳穿环保的骗局。国家不行,民众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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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5 18:0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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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5 18:2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法无禁止即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沒有禁止我自行维修,凭什么不让我上线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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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6 08:1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公安
恳请排除防碍,让车辆顺利上线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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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6 11:0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公安
你是行政主体,不能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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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6 12:5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公安
你是行政主体,不能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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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6 17:1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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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6 17:1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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