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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博主掐哭孩子“卖惨”摆拍!如此“博眼球”带货违法吗?专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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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3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阿佳”

是四川凉山地区的一个小姑娘,

“她”身世凄惨,

父亲去世,

也没见过自己母亲,

上不起学,

穿着十分破旧

……


如果你想帮助

这个可怜的小姑娘,

只需动动手指,

点击视频下方“小黄车”里的

“凉山地区贫困村民销售的自产苹果”

很多爱心人士,

纷纷慷慨解囊

……


你看过这样的短视频吗?


近日,四川省凉山州公安局发布通报称,该视频是由“韩文团队”赵某某策划,通过摆拍、渲染凉山贫困,发布不实视频博眼球、吸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牟利


▲央视新闻截图

凉山州公安局网安部门初步核实,赵某某、谢某某等人长期以来通过视频账号“韩文团队”打着“扶贫”的旗号在凉山昭觉、越西、盐源、布拖、会理等多地以扶贫捐助、帮扶困难群众为名,通过故意摆拍贫困、虚构生活场景、发布不实视频,大肆渲染、虚构凉山贫困以达到博取眼球、吸取粉丝关注,从事网络直播带货牟利的目的,亵渎和抹黑凉山扶贫攻坚成果,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更让人气愤的是,“韩文团队”为了达到视频效果,采用滴眼药水、掐孩子等手段,人为制造女孩流泪场面,而“韩文团队”所说的帮助哑巴母子销售的自产苹果,其实也是他们在市场上买来的。



目前,“韩文团队”成员被依法行政处罚策划人赵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央视新闻截图。

这一下场,

无疑是他们咎由自取。


“‘韩文团队’通过策划、摆拍、渲染凉山贫困,发布不实视频,从事网络直播带货牟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表示,该团队的行为还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以及《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八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等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维飞认为,“该团队的这一行为应属于广告法第28条中明确的‘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按照通俗的理解,虚假广告主要包含虚假的内容宣传和引人误解的信息传递,一般表现为广告宣传的内容或服务并不具备相应的质量或不能达到其所宣传的效果,抑或是使受众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联想,因而误导消费者的消费决策。


同时,《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界定: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但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那么,

除对该团队的人追责处理外,

平台是否也该担责?


对于这一问题,孙维飞表示,“平台监管不力,当然也应承担责任。”陆路路律师也指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如果平台存在监管不力的,可对其予以相应处罚。


但是,

这种“策划摆拍正能量短视频”的事件

近年来却屡见不鲜。


无论是

“女孩考上清华后跪谢父亲”

还是

“给孤寡老人送米面打扫卫生”

这其中的真真假假,

早已让民众们真假莫辨。



通过短视频的形式,

传播正能量没有错,

但也应该守住真实性的底线

通过造假来骗取民众的眼泪,

达成自己的目的,

势必会因此民众的反感。


那么,

对于平台方而言,

除接网友举报后核实处理外,

又该从哪些方面

加强对本平台直播售货行为的监管呢?


陆路路律师从两方面给予了建议:如果是短视频作品,平台方要做好信息发布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审核以及产品信息的审核;如果是直播形式,平台方要做好直播过程中视频的保存工作,便于后期追查责任。同时,要在直播中加强巡查,一旦发现直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终止直播,并上报有关部门。


来源:上海法治报综合自北京日报、央视新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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