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9日,李明入职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为工作认真,李明很快被安排到了杜某某负责的工程部锻炼。 5月9日晚上,李明陪杜某某参加聚餐,席间多人均饮了酒。散席后,李明骑电动车将杜某某送到小区。当时杜某某以“刚刚搬完家,参观一下新家”为由,邀请李明到家里坐坐。 李明称,在客厅沙发上,他先后三次被杜某某扑倒,期间他的面部、胸部、腹部、背部等处均遭遇了强吻等方式侵犯,因其剧烈反抗,才迫使杜某某放弃进一步的侵犯。 李明报警后,徐州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杜某某猥亵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而对于李明的说法,杜某某的朋友张先生9日却回应记者称,当晚并没有发生“猥亵事件”。张先生表示,杜某某当晚喝了不少酒,被李明送回家后又喝了一些啤酒,导致其神志意识不清。李明在杜某某家中待了约半小时后,两人一起下楼,随后李明就自行离开了。 对于派出所以“猥亵”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张先生表示杜某某“可能因为醉酒原因,产生了身体上的接触,但绝对不是猥亵”。目前,杜某某正准备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因“猥亵”被警方行拘 小伙因“无法胜任”被公司解聘 李明告诉记者,事发后,公司安排他休息一天。他的肩部、腹部多处瘀伤,胸部、后背有疼痛感。事发曾到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找心理医生就诊。 至今,李明都未将自己的遭遇告诉家人及在外地工作的女友。事发后,公司负责人曾承诺会调查此事,他的岗位也调回了董事长助理。5月20日前后,李明意外得知,杜某某行政拘留期满后,已经到了公司正常上班。 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谁知5月31日,李明突然接到了公司人事部门的通知,称因“无法胜任”现有岗位,他的两个月试用期终止,予以解聘。“我是一名受害者,公司承诺还我的公道,难道就是把我解聘,而让施害者毫无影响的正常上班?”李明表示,下一步他将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法胜任”是劳动纠纷难点 男性被“猥亵”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该公司人事部刘姓负责人表示,公司对李明作出解聘的处理意见,是因为“公司认为李明不能胜任现有岗位的工作要求”,不过,该负责人承认,李明在试用期内“未发现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也未出现任何达不到公司考核任务指标的情况”。 对于杜某某的情况,刘姓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仍在调查中,在调查结果出来前,不会对其作出处理,杜某某目前是正常在岗状态。至于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书,只能作为公司调查依据之一,而不能以此作为公司的处理处罚依据。 对于李明的遭遇,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规定简单,但是“不能胜任工作”却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难点所在。基于我国法律,未对不能胜任工作及其认定标准进行明确且细化的规定,为裁审机构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对于“猥亵事件”,张雷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这样就将男性也包括进来,一旦男性遭到猥亵,对作案人的惩处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受传统观念影响,受侵害男性一般不愿把自己脆弱的一面暴露人前,加之恐惧、羞耻等原因,一些受侵害男性只会选择把灰暗的经历埋在心底。嫌疑人在猥亵他人时,在动机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如果在实际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或重伤的后果时,也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维权时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单独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