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售方违约的原因五花八门,有称夫妻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称儿子需要继续居住无法出售,也有直接表示房价上涨不想卖,还有称:“签约时情绪不稳定。” 2020年12月,出卖方(甲方)刘俊、王琳与买受方(乙方)王庆、金贞以及居间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上有该四人的亲笔签名。 打开UC浏览器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某处房产,房价为355万元。乙方在签约当日支付定金30万元。在签约次日,甲方刘俊即反悔,认为房屋售价过低,拒绝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此后,刘俊、王琳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中介公司及王庆、金贞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上述协议。 原告王庆、金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刘俊、王琳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60万元。 被告刘俊、王琳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提出反诉诉讼请求:王庆、金贞和中介公司共同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20万元。 因刘俊、王琳拒绝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房价继续履行,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法院反复释明且买受方自愿增加房款10万元的情况下,仍拒绝依约履行,故法院确认各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刘俊、王琳在签订居间协议并收受定金30万元后,又以不同意约定的房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协议,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故此,王庆、金贞要求刘俊、王琳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刘俊、王琳的反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刘俊确实在居间协议和定金收条上亲笔签名,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始终抗辩其对居间协议的房价不认可,表示其是在情绪不稳定、意见不真实的情况下所签,次日即已后悔。 亲笔签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意思表示合意认可的具体表现形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绪状态和心理活动,必然也必须反映在具体的表示行为之中,才能纳入法律的评价视野。正是这样的表示行为使交易双方产生彼此信赖,进而共同推动合同从成立生效走向全面履行。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意推翻表示行为,则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将严重受损。司法机关不可能抛开具体的表示行为,采信任何单方关于所谓情绪不稳定、不真实的意见。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应当是公民在民事交往中秉持恪守的基本原则。诚信意味着市场交易必须诚实不欺、信守承诺、契约严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自身原因随意变更已经形成合意的合同条款。 尤其是在当前房价总体走高的情况下,出卖方若因为房价上涨而随意单方违约必将破坏合理市场预期,给买受方带来经济损失。对此,司法机关必须给予否定评价和法律制裁,不能让违约者通过违约行为获益,保护守约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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