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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高空抛物罪、袭警罪……多地检察机关适用新法办理“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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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3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充分发挥“第一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犯罪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法的修改完善,意在与时俱进;真正发挥作用,则在法的实施。今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等一批新法实施,一些新罪名的确定。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袭警罪……这些新罪名的适用需要司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一些发生在群众身边、事关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小案”,也同样需要司法机关用心办理,将案件办出示范效应、促进社会治理、引领法治文明。


      首例是创新性尝试,也是示范性引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完善的法律规定,主动适用,依法适用,办出“第一案”,办好标杆案,发挥好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推动作用,切实用新的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指导法治实践,指引社会生活,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办案中有更多获得感。


乱抛垃圾袋砸伤小区邻居

上海检察机关

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犯罪嫌疑人於某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今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蒋女士在自家小区楼下无障碍通道处被楼上扔下的一袋装有瓷杯碎片的垃圾袋砸中头面部,造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蒋女士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走访调查并张贴通告,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3月2日,公安机关将於某抓获;3月5日,杨浦区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杨浦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於某在其住处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对於某提起公诉。


无牌驾驶不戴头盔

强行冲卡撞伤民警

重庆检察机关对

首例涉嫌袭警罪案件提起公诉    


3月17日,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对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伤执勤民警的王某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袭警罪公诉案件。


王某今年39岁,系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今年3月5日下午,渝中区交巡警支队民警在大黄路立交桥附近依法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当日17时许,王某驾驶无牌摩托车逆向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执勤民警及时警告,示意王某停车接受检查,王某担心自己违法驾驶行为被查处,便想逃避检查。于是他突然加速冲卡,将执勤民警撞倒后弃车逃逸。经鉴定,王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系机动车,执勤民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晚,王某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抓获,并以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


3月10日,渝中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以涉嫌袭警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3月17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该院依法告知王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王某对自己暴力袭警的行为表示深刻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当日,该院以涉嫌袭警罪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软暴力催收高利贷致一人自杀

山东菏泽检察机关起诉

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日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以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对利用泼油漆等手段催收高利贷,致一名被害人喝下农药自杀的恶势力成员李龙提起公诉。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菏泽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件。


18岁的农村姑娘苗苗初中毕业后就开始打工。两年前,苗苗想买部手机,由于没有钱,她就在朋友的带领下到一个位于居民小区的借贷公司借钱。借贷公司工作人员李龙和苗苗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每月还款1000余元,如果不按期还款,每天交违约金200元。签完合同后,李龙带着苗苗到手机大卖场花7000余元买了一部苹果手机。


第一个月,苗苗按时还了款;第二个月,还没到还款日期,李龙就发微信催债,苗苗请求宽限两天,却被威胁“你要不还钱,我就和你家人要!”于是,李龙带着几个社会青年多次到苗苗家闹事,采用辱骂、泼油漆、写侮辱性标语等方式催债,并在苗苗家大门上、墙上喷了“苗苗不要脸,不是好东西”等侮辱性标语。苗苗父母又惊又怕,被迫还了高利贷。


爸妈责骂、全村看笑话,18岁的苗苗喝下了农药,选择自杀,幸好及时被发现送医。出院后苗苗离开了家。


2019年秋,李龙的老板周某及其恶势力团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一举击破。随着案件的侦查,李龙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他被列为了网上逃犯。2020年冬,李龙被抓获归案;今年2月4日,李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龙明知周某等人从事高利贷业务,仍听从周某的指导非法催债,应认定为恶势力其他成员,而该团伙的周某等人已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正式施行,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李龙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起诉,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那么,能以该罪名起诉李龙吗?对此,该院第一检察部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经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应认定李龙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最终,该院以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对李龙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拒不补差价还干扰司机逼停客车

江苏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被告人被判拘役六个月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妨害安全驾驶一案,金坛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周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江苏办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2020年5月,周某乘坐了陆某驾驶的大客车。当车辆行至金坛下新河时,由于车上三联单显示周某目的地是下新河,陆某遂停车开门,提醒到站乘客下车。周某不肯下车,要求驾驶员往前送他一段。于是,陆某关上车门,继续向前行驶,同时提醒周某到前方下车位置时补2元差价。然而周某坚决不肯补差价,并靠近驾驶室指指点点,与陆某争吵理论。


其他乘客害怕出事,都劝周某不要干扰驾驶员,而且有一名女乘客主动提出愿意帮周某补差价。周某并未听从,与其他乘客也发生了争执。眼看车子就要开过周某想下车的地方,周某还是不肯补差价,并要求停车。后来,周某按了驾驶室仪表盘上的一排按键,想强行开门,结果未能打开。接着,他用屁股顶住陆某的方向盘,右手突然扭转点火锁钥匙。此时,正常行驶的大巴车失去动力,空调停止运转,方向盘卡死。陆某努力控制方向盘,让车辆慢慢减速、靠边。滑行约1分钟后,车辆停在了主干道上的十字路口处。迫停之后,陆某打电话报警。


2020年12月,金坛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今年3月1日,该院以周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申请。近日,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的罪名及调整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作出了判决。


“我已经认罪认罚,罪名为什么会变”

湖北枣阳检察机关办理

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检察官,我非常后悔,今后我一定戒酒,引以为戒,再也不犯错误了。”被告人夏某真诚地向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姜曼作出保证。据悉,这是枣阳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今年1月7日,醉酒后的夏某在乘坐农村客运班车时,因车辆刚起步噪音大,司机刘某未听清楚夏某告知的下车地点,酒后的夏某怒气冲天,开始辱骂司机刘某。刘某不予理睬,夏某又上前拉扯刘某衣服,并用胳膊勒住刘某脖颈,致使客运班车突然偏离行驶路线。后刘某紧急制动停车,售票员和乘客见状立即上前拉开夏某并报警。


2月24日,枣阳市公安局依法以夏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枣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枣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并依法讯问夏某。


“当时车上还有其他6名乘客,你知道你的行为可能对他们以及路上行人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吗?”


“检察官,我现在非常后悔。”


“我们将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对你提起公诉。”


“不是之前的罪名吗?我已经认罪认罚了,罪名为什么又改变了?”


检察官耐心地向夏某释法说理,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实施,夏某的犯罪行为更加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罪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处罚。


“罪名变更,但是你的权益我们会依法保障的,你可以放心。”检察官表示。


在检察官讲解后,夏某表示一定积极悔改,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月1日,枣阳市检察院将夏某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该案当庭宣判,枣阳市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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