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非常后悔,今后我一定戒酒,引以为戒,再也不犯错误了。”被告人夏某真诚地向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姜曼作出保证。据悉,这是枣阳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今年1月7日,醉酒后的夏某在乘坐农村客运班车时,因车辆刚起步噪音大,司机刘某未听清楚夏某告知的下车地点,酒后的夏某怒气冲天,开始辱骂司机刘某。刘某不予理睬,夏某又上前拉扯刘某衣服,并用胳膊勒住刘某脖颈,致使客运班车突然偏离行驶路线。后刘某紧急制动停车,售票员和乘客见状立即上前拉开夏某并报警。
2月24日,枣阳市公安局依法以夏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枣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枣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并依法讯问夏某。
“当时车上还有其他6名乘客,你知道你的行为可能对他们以及路上行人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吗?”
“检察官,我现在非常后悔。”
“我们将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对你提起公诉。”
“不是之前的罪名吗?我已经认罪认罚了,罪名为什么又改变了?”
检察官耐心地向夏某释法说理,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实施,夏某的犯罪行为更加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罪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处罚。
“罪名变更,但是你的权益我们会依法保障的,你可以放心。”检察官表示。
在检察官讲解后,夏某表示一定积极悔改,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月1日,枣阳市检察院将夏某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该案当庭宣判,枣阳市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