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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你发的这些表情,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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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5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万万没想到

你用的表情包

可能作为证据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搜索到了多个相关案例



涉及借贷款时
不能代表明确认可



  在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OK]。


  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代表认可



  相对于上述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


  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


  在出租方看来,这个“”[太阳]的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被用作报账符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也出现了表情符号。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一份《祝志祥、邓洪伟、彭奋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


  作为研究网络表情的学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源:法政智库、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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